四卷

简答题【案情】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捷达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达公司)业务员孙某在常宁电器店为李某办理现金消费贷款购买手机业务。李某后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清贷款后,即具备再次现金消费贷款的资格。2018年7月,孙某以公司奖励提前还款客户为由,骗取李某的信任,让李某在中国银行办理一张新的借记卡,同时在通讯营业厅办理一个新的手机号。随后,孙某编造理由将李某办理的手机卡和借记卡以及密码要走,然后冒用李某的名义向捷达公司申请了现金消费贷业务。2018年7月17日,孙某用李某的借记卡在ATM取走现金20,000元,并将该钱款用于家庭日常消费。12月,案发,孙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3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孙某涉嫌诈骗罪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本案证据: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中主要包括如下证据:
1.李某2018年7月办理现金消费贷业务的相关手续资料:现金消费贷中借款人本人签字栏中签名为“李某”,但该笔迹与李某本人签名差别较大,与孙某所写的笔迹较为接近。鉴定意见认为,该签名并非李某所签。同时,这些资料显示,该笔现金消费贷业务系通过捷达公司另一业务员张某的账号办理的业务。
2.银监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捷达公司营业执照。
3.捷达公司出具的《业务流程说明》,主要内容是申请现金消费贷的主要流程,包括:(1)商户导购人员推荐贷款申请人给业务员;(2)业务员介绍申请贷款的业务细节;(3)贷款人选择贷款和还款方式;(4)业务员核验证件;(5)公司总部信用中心审核并通知业务员;(6)申请人在商家提货。
4.捷达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离职交接淸单、辞职书、离职结算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书证材料,证明:孙某于2015年9月15日与捷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其正式全日制员工,其工作职责包括消费贷款担保业务。2018年11月11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5.捷达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于2016年1月4日与捷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8月8日离职。
6.转账电子回单、付款明细:捷达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李某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内转账2万元。
7.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本案由李某报警,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并于12月20日将孙某抓获。
8.户籍证明:孙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9.退赔款项收条:案发后孙某家属已代为退赔捷达公司共计5000元。
10.捷达公司的书面情况说明:公司并不知晓李某办理现金消费贷业务的任何细节,本案涉及的犯罪事实系孙某与张某的个人行为所致。现二人均已离职。
11.证人史某(捷达公司安全部主管)证言:第一,公司没有对按时还款的客户有返利活动。第二,公司针对还款记录良好的客户会向其推荐现金贷款业务,但办理此业务一定需要客户认可后本人亲自办理。第三,孙某于2018年下半年离职。李某的现金消费贷业务合同上显示办理业务员是张某,张某也已离职。
12.证人张某(捷达公司业务员)的证言:“我和孙某以前在捷达公司工作,系同事,平时关系也不错。大概在2018年7月,孙某打电话告诉我她办理了一份现金消费业务,办完才发现用的是我的账号,忘记换她的账号了。她没有和我说客户的姓名。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李某个人贷款申请表上的销售顾问签名是我签的。这就是孙某电话里和我说的错用我的账号办理的业务。因为是我的账号,只有我签字公司才能通过,所以我就帮她签了,也没多想别的。孙某错用我的账号,可能是我办理完业务之后没有退出,她也没有退出登录她的账号,她就直接办理自己的业务了。公司业务员使用的账号及密码不是公开的,不过有时候我们之间业务有交叉,需要时也相互问账号和密码。孙某知道我的账号和密码。以前办理业务的时候她找我要过,其他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13.李某的陈述:“2017年12月1日,我在常宁电器办理了一个贷款买手机的业务。当时办理业务的人叫孙某。这笔贷款我在2018年3月1日就还清了。2018年7月某一天,孙某打电话给我,说因为我之前办理的业务提前还款,公司有个提前还款的奖励,需要我重新办理一张手机卡和银行卡。过了几天,我们见面后她带我去中国银行办了一张储蓄卡,然后又带我去办了一张手机卡。她说公司规定,这个新办的手机卡和银行卡是专门用来奖励的,要交到公司。她还给了我200元,说是公司给的提前还款奖励。又过了几天,孙某打电话问我要银行卡密码。我想反正卡里也没钱,就把密码告诉她了。2018年年底,我收到一份捷达公司的催款单,说我有一个2万元的现金贷款要还款。我找到这家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给我看我的现金消费贷的合同,但上面的签字都不是我签的。他们说,公司没有提前还款奖励,也不可能要客户的银行卡和密码。我觉得可能是被那个业务员给骗了,所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做了笔录。”
14.孙某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12月,我在常宁电器给李某办理一个贷款买手机的业务。2018年6月,我的信用卡欠了很多钱,我也还不上。张某是我的好朋友和同事,她教我可以找个以前的客户,看能不能假借其名义办理贷款还信用卡。于是我查看之前办理过的客户信息,发现李某可以办理现金消费贷款,就想冒用他的名义办理一个贷款,然后取钱出来还信用卡。2018年7月,我给李某打电话说因为之前贷款提前还贷,公司有奖励,需要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公司往银行卡里打钱。我们见面后我让他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储蓄卡和新的手机卡,我给了他200元说是公司奖励的钱,然后就把银行卡和手机卡都要走了。我之所以骗他办理新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就是为了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办理现金消费贷,然后取钱。骗走银行卡是为了办下贷款往里面打钱,手机卡拿走是怕公司打电话和他核实。之后我就用李某的名义办理现金消费贷业务,上面的所有内容都是我录入的。除了李某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外,其他信息都是我编造的。之所以编造是因为我怕公司给李某打电话核实时让他知道。我故意用张某的账号登录的,我还打电话和她说了一下,还让她帮我签字,这些情况她都知道。个人贷款申请表和客户授权书上的签名是我模仿李某笔迹写的,因为这个必须要客户本人签字。我后来打电话给李某找他要银行卡密码,他问我要密码干什么,我就含糊说是公司要。贷款申请完第二天就通过了,过了几天我拿着李某的银行卡去了ATM分两次一共取了20,000元。其中有17,000多元我还了信用卡,其他的就花了。银行卡和手机卡都已经被我扔了。”
【问题】
1.如孙某在侦查阶段已经认罪认罚,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开展认罪认罚方面的工作?
2.李某和捷达公司应当以什么身份参与本案诉讼程序,各自享有哪些权利?捷达公司是否可以确定诉讼代表人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法庭审理程序?
3.如果你是负责本案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请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说明如何对孙某的行为提起公诉并说明理由。
4.审查起诉期间,如果检察机关以需追加张某为犯罪嫌疑人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请结合现有材料评析这一决定。
作答要求:
(1)根据《刑事诉讼法》、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论证,无须完整引用 条文号和条文内容,论证时可归纳相应条文的内容;
(2)必须以上述所列证据作为依据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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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思路】
本题给出的案情材料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基本案情,其作用是给本案一个基本脉络的指引,提供一个案件的基本结构;二是在案证据,是案情材料的重点,通过不同证据的内容呈现案件的细节,而且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不同的关系,有的是互相印证证明同一证明对象,有的是从不同的方向来证明或证否同一证明对象,有的证据之间还有矛盾,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件的常态。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系基于真实案件改编,在维持原案件主要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和改编,证据的内容相对较为丰富,需要考生仔细阅读并梳理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
本案例一共有4个问题,分别指向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方面,而这些问题之间又互有关联。考生在答题时还需要考虑题目及相应答案之间的关系。 第1题相对较为简单且指向比较明确,需要考生回答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操作。考生需要结合题目给出的诉讼阶段、证据材料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赔偿的情况等内容,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认罪认罚的适用条件、自愿性的审査、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等要求作答。 第2题考查的是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和权利。诉讼参与人地位的确定还与本案的实体定性有关,因此与第3题相关联。本题容易混淆的是,李某在本案中是报案的人,李某也是犯罪嫌疑人诈骗行为的具体行为对象,但结合本案实体定性,李某并非本案被害人,而是证人,享有证人的权利。与之相对应,捷达公司实际上是本案的被害人,其参与诉讼还涉及诉讼代表人以及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本题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考生结合犯罪行为的实际对象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综合分析。 第3题涉及本案的实体法定性,以及在确定实体法定性的基础上如何作出审查起诉的决定,涉及变更罪名起诉等程序问题。本案的实体法定性可能有一定争议,因而让本题具有一定开放性,但无论回答是以贷款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起诉,都需要结合给出的证据进行论证说理。 第4题也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题目。考生可以认可这种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并说明哪些问题尚待进一步査证来论证退回补充侦査的合理性;也可以不赞同这一决定,并从给出的证据来说明张某不是本案共犯,本案为何已经符合起诉要求。
【答题要点】
1.在本案的审査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就孙某的认罪认罚应当保障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具体来说,应当进行如下工作:(1)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孙某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如果没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孙某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3)应当听取被害人捷达公司及其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4)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孙某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孙某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孙某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公安机关是否告知孙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孙某认罪认罚情况;孙某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偿。(5)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孙某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孙某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6)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00(7)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写明孙某认罪认罚情况,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2.李某在本案中系证人,享有充分陈述、对侵权行为予以控告、确保人身自由、维护个人隐私、信息保密、获得补助等证人权利。捷达公司在本案中系被害人,在诉讼中享有控告、申诉、保护人身安全、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发表意见和请求抗诉等程序参与权利。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单位和被告单位一样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但基于诉讼的需要和原理,被害单位可以确定诉讼代表人并同样可以与自然人被害人一样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享有聘请诉讼代理人、请求抗诉等程序参与权利。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被害人所涉及的财产损失系被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孙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孙某本应使用其本人的身份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申请贷款,但是其使用了李某的身份信息进行贷款申请,致使捷达公司在贷款发放后不能向李某进行追索,通过申请文件不能识别真正的贷款人,故孙某的行为属于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3条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认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所认定的罪名不正确而需要变更罪名时,可以直接变更为贷款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需要补充相应证据材料的,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需要说明的是,考生如果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则需结合案件材料论证孙某是否利用了职权和工作便利。 4.单就目前的证据材料观察,指控张某涉罪的证据仅有孙某的供述,而缺乏其他证据的佐证,故可将其视为一种孤证,而难以达到追加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因此,如果认可退回补充侦査的决定,就需要以证据链条的缺失为切入点,分析不能将张某作为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理由;反之,认可这一决定则需凸显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张某是否涉案的必要性,并指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向,以做到不枉不纵和尽快査明事实。
【扩展分析】
本题的材料、问题与答题思路都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案例题的两方面的特征:前后相继的程序综合性以及与实体法密切关联的属性。这种程序综合性要求考生对整体的刑事诉讼程序架构有一个概括性的理解和把握,掌握不同阶段、不同程序之间的关系,并在看到案例题的材料和问题之后能够很快从自己掌握的整体架构中锁定考查的重点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内容。与实体法密切关联的属性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各方面规定之中,包括:不同的程序适用刑法不同章节所规定的具体罪名,刑法所规定的量刑也会影响到程序的选择。两方面更深层次的结合还体现在实体法会影响到刑事诉讼中有关审理对象、起诉对象、证明对象以及相应的程序设置,正如本题中所考査的如何起诉以及是否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由于本题源自真实案件,并通过大量的证据材料构建了一个较为综合性的案情,正是由于真实案例涉及刑事程序的各个方面,在问题方面其实还可以考査更多的知识点。例如,可以结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考查证据材料中的第3项、第10项所呈现的捷达公司出具的《业务流程说明》和书面情况说明和第7项以书面形式记载的抓获经过是否属于“书证”。再如,还可以结合本案所涉及的罪名考查捷达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程序获得孙某的赔偿。如果对给出的案例材料略作调整的话,还可以考査更多的内容。考生在练习本题时也可以自行进行更广范围的思考和尝试作答。 如果说之前的考查可能还偏重一些记忆性的考点的话,在从司法考试进一步推进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后,在主观题“开卷考试”的情况下,这种更关注考生法律思维与整体理解和运用能力的考查方式无疑更为契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也更加贴近司法实践的办案思维。事实上,2015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和近年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主观题都体现出这种命题和考查思路。针对这种变化,考生需要在复习备考中更多地从真实案例出发,在整体把握刑事诉讼法体系的基础上,通过综合性研习其中的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问题,才能提升法律思维能力和整体性的理解运用能力,从而更好地解答主观题考试中的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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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0分钟后,马某凤重新进入制衣厂准备询问情况,其他三人随后下车在门口等待。马某凤进门后,与正在楼梯边打扫的王某荣(王某翠之父)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王某翠闻讯后赶到,继而与马某凤发生撕扯并致马某凤倒地。混乱中,姜某与马某腾跑进厂里,推开了王某翠、王某荣。此时钱某也从门口进入室内。姜某试图让马某凤站起来,马某凤表示怀疑自己腿断了,难以起身。制衣厂工人韩某这时从车间走出来,试图劝解双方停手。当日16时30分,马某凤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其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马某凤系左腿胫腓骨骨折,构成轻伤。7月25日,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翠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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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案发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在场的当事人信息。
(3)医院病历:马某凤于2019年4月16017时许进入医院治疗,急诊初步检查可见左小腿肿胀、压痛、畸形,活动受限,可见骨擦音,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并于当日住院治疗,于2019年4月27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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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马某凤左胫腓骨骨折系外力直接打击造成,自行摔倒扭伤形成的可能性很小。
(6)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马某凤的左胫腓骨骨折,因间接传导暴力作用所致可能性大。
(7)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马某凤的左胫腓骨骨折符合间接暴力作用所致,直接暴力作用难以形成。
(8)王某荣的证言:马某凤系自己摔倒后受伤,并非受到外力伤害导致骨折。
(9)马某腾的证言:王某荣一把拉住马某凤的衣领,把她摔倒在地,王某翠则趁机上前脚踩马某凤的小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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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某的上诉行为会引发怎样的法律后果?

3【案情】
2016年8月3日,犯罪嫌疑人肖某因涉嫌诈骗罪被S市L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8月12日被S市L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8月30日将案件移送S市L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S市L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后于11月30日以诈骗罪向S市L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指控: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肖某以公司推出新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张某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在跟胡某(张某公司的合伙人,肖某的同学)确认肖某公司的具体情况后,张某于2014年12月15日,通过银行卡给肖某名下中国银行卡打款300万元。肖某在收到300万元后,将其中的150万元转入其工商银行卡中,用于归还欠林某的个人借款;将其中100万元转入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中,用于归还欠王某的借款;将其中的20万元,用于归还周某的欠款;还向本人农业银行卡转入30万元。此外,在2014年12月8日借款之前,被告人肖某及妻子孙某名下的房产已经全部在银行进行借款抵押。 为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S市L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和辩解(辩称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林某、王某、周某的证言笔录,相关银行的交易明细和张某公司的登记资料等。其中被告人肖某的供述指出:因为公司资金链断裂,向张某借款300万元,并给张某写了借条,一部分用于还款,另一部分用于资金周转。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指出:肖某对他说“借款的目的是想用现金把一个小股东的股权收回来保证可以顺利推出新项目”,借给肖某300万元以后,到了还款日联系不上肖某,并且发现肖某及其妻子孙某名下的房产、汽车在借款之前都已经抵押给银行了。证人胡某的证言:当面听肖某说“借款的目的是想用现金把一个小股东的股权收回来保证可以顺利推出新项目”,张某借了300万元给肖某。证人林某、王某、周某的证言:证实肖某之前曾借过款,后来都全部或者部分还款了。此外,检察机关还向法庭提交被告人肖某写的借条、银行转账交易明细以及证明肖某及妻子孙某在借款前已经将房产等抵押给银行的证据。 考虑到控辩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存在较大争议,S市L区人民法院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被告人肖某申请参加庭前会议,但是法院以无参加的必要性直接予以拒绝。在庭前会议中,S市L区人民检察院出示了一些本案相关的证据,被告人肖某的辩护律师苏某对检察院出示的证据表示无异议。在庭审中,辩护律师苏某以检察人员孙某与本案被害人张某是朋友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其理由不成立,因此驳回其申请。同时辩护律师苏某申请证人胡某出庭作证,胡某出庭以后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在庭前的证言存在较大不一致,但是法官最终却直接釆信了胡某庭前的证言。此外,辩护律师苏某申请对检察机关在庭前会议中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但是法官拒绝了苏某的申请。 S市L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该院就张某诉肖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肖某、孙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一审法院执行庭已执行肖某、孙某名下财产共计35万元。2017年3月21日,因肖某涉嫌实施诈骗犯罪,一审法院裁定中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庭审结束后,原来合议庭成员中的刘某因为离职无法再参与本案的评议,故法院决定由另一位审判人员李某代替刘某参与本案的评议。10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肖某以无罪为理由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辩称其在借款时有偿还能力,到期未还款后,曾与张某协商延缓还款,并表示将其在张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张某,有股权转让协议为证,自己已经有部分款项被冻结,并且还辩称自己没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S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肖某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遂启动二审程序,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肖某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S市L区人民法院重审,S市L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最终仍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但是判处有期徒刑11年。S市L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判决提起抗诉,最终S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肖某的母亲吴某对判决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S市L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S市L区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诉理由不充分,遂驳回其申诉。肖某的母亲吴某于2019年3月20日又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是仍被驳回。接着肖某的母亲吴某于2019年4月20日向H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H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申诉,并于2019年6月20日向H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H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并于2019年10月20日指令H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H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原审被告人肖某向出借人张某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12月15日,张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肖某名下中国银行卡打款300万元,肖某在收到300万元后,将其中的150万元转入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中,用于归还其欠林某的个人借款;将其中10。万元转入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中,用于归还其欠王某的借款;将其中的20万元,用于归还周某的欠款;还向本人农业银行卡转入30万元。此外,在2014年12月8日借款之前,被告人肖某及妻子孙某名下的房产已经全部在银行进行借款抵押。2015年5月18日,肖某与张某签订书面协议,将其在张某公司的出资转让给张某。8月24日该院就张某诉肖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肖某、孙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一审法院执行庭已执行肖某、孙某名下财产共计35万元。H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检察机关一直未提交对张某公司的资产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的证据。2020年6月20日,H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问题】
1.本案的审查起诉程序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2.本案的一审程序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3.本案的二审程序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4.本案的再审程序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5.如果你是本案再审程序的法官,应如何认定肖某的行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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