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经济法
2011-08-29
甲向乙借款4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40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经乙同意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汽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1年后,甲无力还债,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抵押、质押均有效 &&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1)房屋设定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无效。(2)质权成立后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质权丧失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不是质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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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B.以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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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