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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经济法
2007-12-24

甲某为某公司的经理,2003年1月1日,该公司被宣告破产,经查,甲某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公司在2003年5月1日破产清算完结。2006年12月1日,甲某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甲某的做法符合规定。(  )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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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根据规定,属于依法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题截至甲某收购上市公司时原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满3年,因此可以收购上市公司。 
【该题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