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经济法
2008-01-04
甲乙双方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4万元,付款方式为托收承付、验单付款。卖方甲根据合同规定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买方乙收取货款,乙的开户银行于2006年4月10日(星期一)收到经甲的开户银行审查后的托收凭证及附件,当日通知乙。承付期满日,乙的账户上无足够资金支付,尚缺2万元。同年4月23日,乙存入3万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乙应被计扣赔偿金的数额为( )。
A.100元
B.120元
C.140元
D.150元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托收承付方式下赔偿金的计算。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其中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在本题中,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即4月11日-13日。乙的逾期付款天数为4月14日-23日,共计10天,因此应当支付赔偿金:20000×0.05%×10=100元。
【该题针对“托收承付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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