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内容 |
| 一、依法发包工程 | |
| 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 |
|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
|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
(1)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对于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和试验,如果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并应通知建设单位予以退换。 |
|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 项目 | 内容 |
|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 |
| 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 勘察、设计单位项自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
|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 四、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
| 五、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 六、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
| 七、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
| 项目 | 内容 |
|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
|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如果有这种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前,应当自行回避;对于没有回避而被发现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委托关系。 |
|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
|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