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途径 | 特点 |
| 一、行政复议 |
基本特点是:(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 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
| 二、行政诉讼 |
主要特点:(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
| 类型 | 内容 |
| (一)一般地域管辖 |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
| (二)特殊地域管辖 |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三)专属管辖 |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 (四)协议管辖 |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还包括侵犯物权或者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的行为发生地等。 |
| 类型 | 内容 |
| 一、当事人 |
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
| (一)原告和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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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含2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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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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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代理人 |
1、在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针对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 种类 | 内容 |
| 1、当事人陈述 |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
| 2、书证 | 书证,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
| 3、物证 |
在工程实践中,建筑材料、设备以及工程质量等,往往表现为物证这种形式。 在民事诉讼和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则。 |
| 4、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等。 |
| 5、电子数据 | 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储存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软盘、硬盘或光盘中的电子数据信息。 |
| 6、证人证言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 7、鉴定意见 | 是指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在建设工程领域,较常见的如工程质量鉴定、技术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伤残鉴定、笔迹鉴定等。 |
| 8、勘验笔录 | 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