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内容 |
| 一、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 |
| 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
(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
| 类型 | 内容 |
|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
|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
|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
| 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
|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 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 | 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
| 4、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 | 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 | 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 | 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 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督 |
|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 | 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