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报告的要求 | 内容 |
| (一)时间要求 |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 (二)内容要求 |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
| (三)补报的要求 |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 类型 | 调查 |
| 特别重大事故 |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 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 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 注: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
|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 ||
|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 ||
|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
| 四、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 |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
|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
|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
| 七、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
1、《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
|
| 一、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 内容 |
| 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3、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