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以承包人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的实际完成应给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7)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有则必须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9)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10)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11)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 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计日工)采用综合单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施工管理P99) 法规P227不一致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
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