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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汇 总 内 容 |
金额(元) |
其中:暂估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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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部分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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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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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措施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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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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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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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专业工程结算价 |
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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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计日工 |
计日工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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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总承包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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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索赔与现场签证 |
双方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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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费 |
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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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税金 |
(1+2+3+4)*规定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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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总价合计=1+2+3+4+5 |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
3 工程排污费。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增值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地方教育附加。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措施项目清单合价,其他项目清单合价,规费和税金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3)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幅度)。
(4)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3)政府定价。
(5)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