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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31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27 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6-10-30 09: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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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31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27 期)

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31日 注会(注会·经济法)(第 27 期)

试题来源经济法 ·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官方考试大纲
所属考试注册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覆盖知识点六种终止情形;后合同义务;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五情形;解除权期限与时点;解除后果;结算清理条款;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提存
试题分值单项选择题 2 分 × 2、多项选择题 2 分 × 1、案例分析题 2 分 × 2,合计 10 分
难度中等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的,合同解除的时间是( )。

A. 解除通知发出时 B. 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 C. 对方表示同意时 D. 人民法院确认解除效力时

2.【单项选择题】(2 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定抵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抵销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B. 抵销通知自发出时生效 C.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D. 抵销须经对方同意

3.【多项选择题】(2 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有( )。

A.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C.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案例分析题】(2 分)2026 年 3 月 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 6 月 30 日前交付设备,乙公司于交货后 10 日内付款 500 万元。4 月 20 日,甲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因生产线改造失败,将不再履行交货义务。乙公司当日回函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甲公司赔偿因转售可得利益损失 80 万元。5 月 10 日,乙公司另行向丙公司采购同类设备,价格高出 60 万元。另查明,双方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10% 支付违约金」。 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及解除的时点。(2)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继续有效?说明理由。(3)乙公司可以主张的损失赔偿范围应如何确定?

(1)判断解除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与时点 (2)判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并说明理由 (3)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5.【案例分析题】(2 分)2026 年 5 月,张某向李某购买一批钢材,约定李某于 6 月 30 日交货,张某于收货后付款 200 万元。6 月 20 日,李某通知张某按期提货,张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受领,此后李某多次联系张某均无回应,张某所留地址亦已无人。李某遂于 7 月 10 日将该批钢材提存于当地提存部门,并通知了张某的紧急联系人。8 月,钢材因提存场所漏水部分锈蚀。2027 年 9 月,张某出现并要求领取提存物。 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将钢材提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2)提存后钢材锈蚀的损失由谁承担?说明理由。(3)张某于 2027 年 9 月要求领取提存物,应如何处理?

(1)判断提存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确定锈蚀损失的承担主体并说明理由 (3)处理张某领取提存物的请求

答案与解析

1.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strong>第五百六十五条</strong>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strong>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strong>,故 B 正确。A 采「发出主义」,与法条不符;C 混淆了解除权的<strong>形成权</strong>性质——解除<strong>不需要对方同意</strong>;D 中诉讼或者仲裁只是<strong>确认解除行为效力</strong>的途径,不是解除生效的要件(未通知而直接起诉的,合同自<strong>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strong>解除)。
2.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strong>第五百六十八条</strong>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strong>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strong>的,<strong>任何一方</strong>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strong>到期债务</strong>抵销,故 C 正确。抵销<strong>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strong>(A 错误);抵销通知<strong>自到达对方时生效</strong>而非发出时(B 错误);抵销是<strong>形成权</strong>,<strong>无须对方同意</strong>(D 错误)。
3. 答案:AB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strong>第五百六十三条</strong>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包括:因<strong>不可抗力</strong>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A);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strong>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strong>不履行主要债务,即预期违约(B);<strong>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strong>(C);<strong>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strong>(D);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项均正确。
4. 答案:(1)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预期违约,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乙公司当日回函同意解除,可认定合同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解除。(2)继续有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且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3)乙公司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另行采购的差价 60 万元属于实际损失,可以主张;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应与违约方的可预见范围相适应,且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能重复计算,乙公司可选择主张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
解析:(1)<strong>第五百六十三条</strong>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strong>明确表示</strong>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依<strong>第五百六十五条</strong>采<strong>到达主义</strong>,通知到达即生效,无须对方同意。(2)<strong>第五百六十七条</strong>明确<strong>结算和清理条款</strong>不因合同终止而失效,<strong>第五百六十六条</strong>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因违约解除的仍可请求<strong>承担违约责任</strong>,故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3)损失赔偿遵循<strong>完全赔偿</strong>与<strong>可预见性</strong>两项规则:<strong>完全赔偿</strong>要求填补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strong>可预见性</strong>要求以违约方<strong>订立合同时</strong>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为限。同时<strong>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得重复主张</strong>,当事人只能择一或者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请求增加」的规则处理。
5. 答案:(1)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且此后下落不明,属于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李某可以将标的物提存。(2)由张某(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张某有权领取提存物,但应负担提存费用;若张某对李某负有到期债务(如本案中的付款义务)而未履行且未提供担保,提存部门根据李某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张某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本案提存发生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2027 年 9 月尚在五年期间内,故其权利未消灭。
解析:(1)<strong>第五百七十条</strong>列举的提存情形包括「债权人<strong>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strong>」与「债权人<strong>下落不明</strong>」,本案两项均具备,故提存合法。提存后<strong>债务人的债务消灭</strong>,李某不再承担交货义务。(2)<strong>第五百七十二条</strong>规定,提存后<strong>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strong>,<strong>孳息归债权人</strong>,<strong>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strong>——因为提存视为债务人已履行,标的物利益归债权人,风险与成本随之转移。(3)<strong>第五百七十三条</strong>规定债权人可以<strong>随时领取</strong>,但对债务人<strong>负有到期债务</strong>的,在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strong>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strong>;领取权<strong>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strong>不行使而消灭,逾期提存物扣除费用后<strong>归国家所有</strong>。本案 2027 年 9 月距提存日约 14 个月,未超过五年,故权利存续。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展开,覆盖第五百五十七条六种终止情形与「合同解除亦为终止」的定位、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五种情形(含预期违约与迟延履行须经催告的区分)、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通知到达主义与未通知直接起诉时的解除时点、第五百六十六条解除后果与第五百六十七条结算清理条款的独立性、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销的四个要件与不得附条件附期限,以及第五百七十条至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的情形、风险孳息费用归属与五年领取期间。

相关知识点详见 →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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