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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 | 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 会计人员的规定

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发布时间:2026-10-23 09: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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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 | 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 会计人员的规定

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 | 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 会计人员的规定

所属考试初级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基础
对应大纲《202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
所属章节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名称会计人员的规定
适用等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
考试分值约 5 分

核心内容

  • 会计人员的范围:依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对外财务报表编制、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的人员。单位内部的审计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
  • 担任会计工作的四项基本条件:依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②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④ 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注意: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已经取消,不再以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取而代之的是「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该条件是「或者」关系,二者具备其一即可,属于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同时还应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职业道德与专业能力。
  • 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这是一项终身的职业禁入规定,其适用前提是「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者须同时具备;若仅受到行政处罚或单位处分,不适用该条的职业禁入。
  •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①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注意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上述三类单位,并非所有企业一律强制适用。
  • 继续教育与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 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做到「三坚三守」:坚持诚信、守法奉公;坚持准则、守责敬业;坚持学习、守正创新;其核心要求是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监交人按岗位区分:①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交接不清不得离岗,这是明确会计责任、防止账目混乱的重要制度安排。

易错点

易错点:认为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正确理解: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已经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与《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是「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法律法规、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以持证为前置条件。
易错点: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记成「会计师以上资格并且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正确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是「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二者具备其一即可,属选择关系。
易错点:认为回避制度对所有单位都适用。→ 正确理解:回避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类单位;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不强制适用该制度,其用人自主。
易错点:把回避的亲属范围理解为「配偶和子女」。→ 正确理解: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范围明显宽于日常理解;且限制的是「领导人亲属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与「负责人亲属任出纳」这两条具体通道。
易错点:认为会计人员离职可以先走、事后再补交接。→ 正确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记忆口诀

任职四条件记「守法、尚德、继续教育、专业能力」;负责人条件记「会计师以上资格 或 满三年经历,二者取其一」;回避记「三类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两条通道(负责人、出纳)+ 亲属四类(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配偶亲)」;监交记「一般人由负责人监、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监」。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5 分;其中会计从业资格取消后的「专业能力」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的「或者」关系、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与亲属范围、工作交接的监交人是高频考点。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

A. 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C.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且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D. 必须具有会计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答案:B
解析:考查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二者具备其一即可。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已取消,A 错误;C 把「或者」误为「并且」,错误;学历并非该条规定的法定条件,D 错误。故选 B。

2.【多项选择题】依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B.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C. 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D.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答案:ABCD
解析:考查会计人员的基本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A 正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列为从事会计工作的条件之一,B 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C 正确;依据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D 正确。故选 ABCD。

常见问题(QA)

Q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后,从事会计工作还需要什么条件?
A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需要同时满足四项: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Q2:回避制度具体限制哪两种情形?适用范围有多宽?
A2:两种情形: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适用范围限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类单位,其他企业不强制适用。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A3:多考会计人员的范围与四项基本条件、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的「或者」关系、因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回避制度的两条通道与亲属范围及适用单位、继续教育 90 学分与专业科目不少于三分之二、工作交接的监交人区分。干扰项常把「或者」写成「并且」,或把回避制度扩大到所有企业。

依据: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http://kzp.mof.gov.cn/
说明:2026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初级资格考试于 2026 年 5 月 16—18 日举行(共 6 批次),《初级会计实务》105 分钟 + 《经济法基础》75 分钟,两科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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