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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 | 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 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发布时间:2026-10-17 09: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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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 | 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 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 | 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 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所属考试初级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基础
对应大纲《202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
所属章节第2章 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名称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适用等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
考试分值约 5 分

核心内容

  • 会计档案的定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 归档范围: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①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②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③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④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 电子会计档案: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满足规定条件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以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 保管期限的分类: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两类:一类需要长期保存、不得销毁;另一类为定期保管,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
  • 保管期限的起算: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即从次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而不是从会计档案形成的当天起算。
  • 定期保管期限的具体划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以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 30 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保管期限为 10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需要长期保存、不得销毁。
  • 查阅与复制: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 销毁程序: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①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②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③ 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销毁,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前应当按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 不得销毁的情形: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 单位终止时的处理: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财产所有者代管,或者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与会计法的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管理既要遵守会计法的原则规定,也要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

易错点

易错点:认为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律从会计档案形成的当日起算。→ 正确理解: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易错点:认为会计档案经批准可以借出。→ 正确理解: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易错点:认为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都可以直接销毁。→ 正确理解: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或者单独转存。
易错点:认为销毁会计档案只需会计机构自行处理。→ 正确理解:销毁须编制销毁清册、五方签署意见,并由档案管理机构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易错点: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的保管期限与记账凭证混同。→ 正确理解: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的保管期限为 10 年;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的保管期限为 30 年。

记忆口诀

会计档案四类归档: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资料;保管期限两类(长期保存不得销毁 / 定期 10 年、30 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档案不得借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查阅复制并登记;销毁三步:编清册 → 五方签署 → 双机构监销;未结清债权债务凭证不得销毁。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5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从( )算起。

A. 会计档案形成的当天 B. 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 C. 会计档案归档的当天 D. 会计档案移交的当天

答案:B
解析:考查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起算。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故选 B。

2.【多项选择题】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计档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均属于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 B.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 C.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D.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不得销毁

答案:ABCD
解析:考查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与利用、销毁。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均属于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A 正确;依据第十四条,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B 正确;依据第十二条,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C 正确;依据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不得销毁,D 正确,故选 ABCD。

常见问题(QA)

Q1: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哪些?
A1: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包括四类:①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②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③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④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Q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如何划分?从何时起算?
A2: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两类:一类需要长期保存、不得销毁;另一类为定期保管,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其中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以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为 30 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为 10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需长期保存、不得销毁。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A3:多考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四类资料)、定期保管期限 10 年与 30 年的具体划分、保管期限的起算点、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与经批准查阅复制的程序、销毁的程序(编清册、五方签署、双机构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凭证不得销毁,以及单位终止时会计档案的代管或移交;干扰项常把起算点说成档案形成当天,或认为保管期满即可自行销毁。

依据: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http://kzp.mof.gov.cn/
说明:2026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初级资格考试于 2026 年 5 月 16—18 日举行(共 6 批次),《初级会计实务》105 分钟 + 《经济法基础》75 分钟,两科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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