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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考点精华汇总第3章(最新发布)(8)

蚂蚁考呗网     [ 2018-08-20 ]   点击次数:
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
【对比】无因性 4、获得付款 (1)持票人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2)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责任解除 5、相关银行责任 (基本原理同上) 【学习提示】理解记忆产生票据责任的四种情况(P77)
 
【真题再现-14单】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   )。
A. 出票日起 10 日内      B. 出票日起 1 个月内
C. 到期日起 10 日内      D. 到期日起 2 年内
【答案】 B
【解析】本题考查提示付款期限。解题方法有两种:其一,利用口诀“1剑出”,轻松解题。其二,如果通过理解解题,首先确定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起算点是从出票日开始,排除C、D,然后确定长度是1个月,所以选B。
 
三、票据行为
(一)出票
项目 具体内容
1、概念 同时具备:作成票据 + 交付票据
2、基本要求 出票人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金来源可靠
3、记载事项 (1)必要记载事项——若无,则票据行为无效
eg.出票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若无,则依法律的规定
(3)任意记载事项——若无,不影响票据效力
(4)除上述之外还可以记载一些其他事项,银行不审查
4、出票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票据承兑or付款责任
 
【牛刀小试-例3-7多】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属于相对记载事项的有(    )。
  A.背书日期    B.承兑日期
  C.保证日期    D.被保证人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出票的记载事项。
【学习提示】在考试中,遇到没有复习到或是遗忘的知识点,首先不要慌,要相信自己通过知识的触类旁通也可以解题。其次结合理解掌握的知识,采用排除法解题。所以在平时学习中要注意理解。
 
(二)背书
项目 具体内容
1、概念 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种类 (1)转让背书
(2)非转让背书:授予他人行使一定权利
【注意】不影响连续性
① 委托收款背书:不得再背书转让
② 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
 3、记载事项 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1)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以背书转让or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
(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背书连续 (1)背书连续:                       
【注意】
①第一背书人=收款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持票人
 ②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效力:用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5、不得进行的背书 (1)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2)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②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谁写谁免责(对间接后手)
(4)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6、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
和付款的责任。
 
【真题再现-10多】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 W 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
A. 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 乙公司质押背书给 W 银行
C. 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 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答案】 BD
【解析】本题考查非转让背书。
 
(三)承兑
项目 具体内容
1、概念 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注意】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程序 (1)提示承兑:
①出票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自出票之日起 1 个月内提示承兑
【注意】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对比】提示付款
(2)受理承兑: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记载承兑:
①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签章
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
【对比】未记载背书日期的推定:到期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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