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概念 | 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之外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 2、适用范围 |
(1) (2) (3) (4) (5) |
| 3、开户证明文件 |
(1) (2) |
| 项目 | 具体内容 |
| (一)实名制管理 |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
| (二)变更事项管理 | 可由法定代表人or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
| (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 (略) |
| (四)对账管理 | (略) |
| 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or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1、 |
| 2、 | |
| 3、 |
|
基本 当事人 票据 |
(1)出票人 (指签发、交付票据给收款人的) |
(2)付款人 (指委托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 |
(3)收款人 (指收取票据记载金额) |
| 汇票 | ①银行汇票:出票银行 |
\ |
|
| ②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 A、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 | ||
| B、商业承兑汇票:银行外的承兑人 | |||
| 支票 | 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 |
| 本票 | 出票银行 | (持票人) | |
| 非基本当事人 | 具体内容 |
| (1)承兑人 |
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注意】 不存在承兑人 |
|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 ①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
| ②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 |
| ③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 | |
| (3)保证人 | ①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
| ②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 |
| ③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保证人自己的金钱履行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
| 特征 | 具体内容 |
| (1) 完全有价证券 | ①设权证券:出票行为 |
| ②提示证券:占有票据 | |
| ③交付证券:权利的转让通过交付完成 | |
| ④缴回证券:付款人付款后收回票据而免责 | |
| (2) 文义证券 | 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哪怕文义有错 |
| (3) 无因证券 |
持票人不必证明如何取得票据,仅依票据文义行使权利 【MR.H】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规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评论责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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