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具体内容 |
| 1、概念 |
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注意】下列不得成为票据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经组织贷款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书面授权除外)和职能部门 【口诀】 ——没有保证,没有保证 |
| 2、记载事项 |
(1)未记载“被保证人”→推定承兑人或出票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推定出票日期 (3)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另行订立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不属于票据保证 【总结】对于未记载相关票据行为日期的推定: ①未记载背书日期——票据到期日前 ② 记载承兑日期——收到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 ③ 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 【口诀】 |
| 3、责任承担 |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2人以上: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 4、效力 |
(1)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条件无效,但保证仍然有效 (2)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
| 票据行为 | 所附条件的效力 | 票据行为的效力 |
| 背书 |
无效 |
有效 【口诀】 |
| 保证 | ||
| 出票 | \ | 无效 |
| 承兑 | 拒绝承兑 |
| 项目 | 具体内容 | |
| 1、适用情形 | (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①背书人、②出票人以及③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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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期前追索: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行使权利的情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注意】②③主体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非出票人、背书人等 【口诀】 ——往前追以前的时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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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确定被追索人 | (1)连带责任: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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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索方式: ① 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② 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or全体行使 ③ 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or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 据债务人仍可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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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追索的内容 | 金额和费用 |
(1)持票人的追索: 票据金额+利息+费用(拒绝证明、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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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 清偿金额+利息(清偿日到再清偿日)+费用(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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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行使追索权 |
(1)获得有关证明: 提供被拒绝承兑or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因为提示承兑or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注意】持票人不能出示以上证明的,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受到限制。承兑人or付款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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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使追索:持票人自收到相关拒绝证明之日起3日内 ① 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收到通知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 ② 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书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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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追索的效力 |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