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具体内容 | |||||||||
| 1、出票人的资格条件 |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并与付款人或承兑银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且资金可靠 | |||||||||
| 2、确定出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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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记载事项 |
(1)“出票人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 + 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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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款期限记载形式: ①出票后定日付款②出票后定期付款③见票后定期付款 |
| 项目 | 具体内容 |
| 1、提示付款 |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6新增】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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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付款或拒绝付款 |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 付款人的开户银行通知付款人→接到通知的3日内: ① 同意付款 ② 拒绝:作成拒绝证明送交开户行 ③ 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承诺付款 【对比】银行承兑汇票的抗辩也是3日内作成 【16新增】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追索行为发生日;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追索清楚行为发生日:熟悉教材P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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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 ① 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 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or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② 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 A、承兑银行→持票人:无条件付款 B、承兑银行→出票人: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16新增】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出票人可以通过渠道发出提示收票申请,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截止前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
| 1、概念 |
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 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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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本规定 |
(1)贴现条件 (16变化) |
① 票据未到期; ②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③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④与出票人or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⑤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18新增】企业申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无须向金 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 |
| (2)贴现利息的计算 |
① 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汇票到期日止。 ②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 ③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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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贴现的收款 |
①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② 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③ 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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