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行使方法 | (1)按期提示:依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
| (2)依法说明: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以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的证据 | |
| 2、行使时间地点 | 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
| 补救形式 | 具体内容 |
| 1、挂失止付 |
(1)概念: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 (2)适用对象: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 补救的必经措施,最终都需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3)受理:付款人or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 |
| 2、公示催告 |
(1)概念: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注意】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对比】受理公示催告后,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 (2)申请主体: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具体程序: ① 申请 ② 受理: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原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要承担票据责任。 ③ 公告: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 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④ 判决: A、申报→终结催告,去诉讼 B、无申报→除权判决,依据判决付款 【注意】对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及时申报的补救: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
| 3、普通诉讼 |
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注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都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
| 票据类型 | 行使对象 | 起算点 | 时效 |
| 商业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 | 2年 |
|
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 支票 | 6个月 | ||
| 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 6个月 |
| 再追索权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 3个月 |
| 情形 | 具体内容 | |||||||||||||||||||||||
| 1、提示付款 |
1、未提示的,承兑人或付款人的付款责任也不解除 2、付款人若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后果自负 3、无需承兑的票据起算点皆从“出票日”起算 【对比】票据权利时效 【提示付款时效-口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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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付款人付款 |
(1)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及提示付款人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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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拒绝付款 |
(1)背书不连续等事由可以抗辩 (2)只能以与其有 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的事由抗辩 【MR.H】这就是票据的有因性(抗辩性)之体现,即前手可以抗辩 评论责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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