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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考点精华汇总第3章(最新发布)(18)

蚂蚁考呗网     [ 2018-08-20 ]   点击次数:

A.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B.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C.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套取银行信用
D.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与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的加以混合考查。
 
二、法律责任
情形 具体责任内容
1、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1)由央行以票面金额    但不低       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的
 
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
3、违反账户规定的行为的(略)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
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属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
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朋卡账户;
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第(1)~(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第(1)~(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
4、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略)
【学习提示】对其中的情形3、4可放弃,最多考查2分,且知识点记忆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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