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形 | 具体责任内容 |
| 1、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1)由央行以票面金额 但不低 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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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的 |
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 |
| 3、违反账户规定的行为的(略) |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 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属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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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 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朋卡账户; 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第(1)~(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第(1)~(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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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