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当的理财产品的;
(四)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信息系统,或者风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引发较大风险事件的;
(六)违法违规提供与理财产品持有人、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相关非公开信息的;
(七)拒绝执行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代理销售业务】银行理财子公司与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机构合作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以及代理销售机构直接或间接委托其他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银行理财子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对代理销售机构开展规范性评估,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文件资料报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责任人员】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自律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自律组织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其成员从事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释义】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