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代理销售机构承诺配合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针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实施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并完整、准确、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和资料等;
(十)代理销售机构承诺依据本办法规定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定期开展的规范性评估,完整、准确、及时向银行理财子公司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合作公告与报告】银行理财子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合作,银行理财子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代理销售合作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至少通过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的官方渠道予以公告,并分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产品准入管理】代理销售机构总部应当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并承担集中审批职责,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通过分支机构销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对分支机构进行明确授权,载明该分支机构可销售的理财产品范围。
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书面授权正式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中止合作】代理销售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或代理销售机构未按规定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定期开展的规范性评估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代理销售合作协议约定暂停或中止与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合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至少通过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的官方渠道予以公告。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现代理销售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认定代理销售机构销售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代理销售机构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代理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中止与代理销售机构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合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至少通过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的官方渠道予以公告。
代理销售机构不得因业务中止而弱化、减免本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代理销售机构不得将接受委托销售的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委托给其他机构销售。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制度框架】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具备并有效执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制度,制定与本机构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产品准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资金清算、客户服务、信息披露、合作机构管理、人员及行为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保密管理等制度,及时评估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制度有效性。
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高管层责任】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董事会负责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销售重要策略、制度和程序;高级管理层负责根据董事会批准的理财产品销售策略、制度和程序,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风险进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与内部控制制度,向董事会定期报告理财产品销售总体情况、重大事项及潜在风险,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合规管理与人员】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确保该部门和人员独立、有效履行职责。该部门人员不得兼任经营管理等与岗位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该部门应当对理财产品销售准入、产品合规及风险评估的标准和流程等销售业务内部制度以及新销售产品、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该部门发现本机构存在与理财产品销售相关的重大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就重大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视情况告知相关合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