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合作协议约定,确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特殊信息揭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销售关联方管理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建立健全关联方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制作专门的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披露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揭示关联关系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和投资风险,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第五章 销售人员管理
第四十三条 【总体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确保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承担本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行为的持续监督和排查,严格防范私自销售。
第四十四条 【上岗资格】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金融工作1年以上;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
(五)熟悉理财业务活动及理财产品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持续培训】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有效执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通过内外部培训、考核等方式,确保销售人员熟悉理财产品销售政策法规及理财产品业务知识,具备与理财产品销售相匹配的专业技能。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每个销售人员每年接受本机构组织或认可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四十六条 【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显著位置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信息进行公示。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前,应当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尊重投资者意愿,不得在投资者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六章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第四十七条 【管理体系】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严格实施事前协调、事中管控和事后监督,持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各环节有效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四十八条 【客户识别和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应当对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结合投资者年龄、地区和行业背景,充分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收入来源、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等,严谨客观实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审慎使用评估结果,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义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真实提供信息,自主作出认(申)购和赎回等决定,独立对销售文件进行签字确认,自主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相应的后果及责任,并可拒绝向其提供销售服务。
第五十条 【投资者确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风险揭示书的专页,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提示投资者,“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投资者,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