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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最新发布)

蚂蚁考呗网     [ 2020-12-26 ]   点击次数:

  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开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的监管规定,并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包括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二是划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是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办法》注重厘清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发行方)与代理销售机构(产品销售方)之间的责任,要求双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四是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责任,要求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对销售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管理。五是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六是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管理要求。七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持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记,要求代理销售合作协议、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易情况以及销售人员信息依规进行登记。

  发布实施《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管框架。

  以下为《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

  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

  (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

  (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机构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中从事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的人员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

  第三条 【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

  (一)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二)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基本原则】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合作协议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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