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余选项记不清了。
解析:鉴证报告可以晚于审计报告截止期,但不是必须。
3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2009年先发H股,2010年6月又发A股,9月发公司债,问前次募集资金报告的出具时点。
【最近一期募集资金】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没说股权和债券是否区分】
董事会应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第四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至少应当包括初始存放金额、截止日余额)。
第五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通过与前次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披露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项目中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单独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涉及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变更原因、变更程序、批准机构及相关披露情况;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应说明差异内容和原因。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单独说明在对外转让或置换前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投资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置换进入资产的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贡献情况)。
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单独说明使用闲置资金金额、用途、使用时间、批准机构、批准程序以及收回情况。前次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应说明未使用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未使用完毕的原因以及剩余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第六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通过与前次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的相关披露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3年实现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项目、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投资项目承诺效益、最近3年实际效益、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并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明确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20%(含20%)以上的,应对差异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第七条 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对该资产运行情况予以详细说明。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以及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做逐项对照,并说明实际情况与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详细说明差异内容和原因。
第九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均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 证监公司字[2001]42号)同时废止。
《2010年第五次保代培训记录》说:
九、强调募集资金管理
(一)进一步强化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1、继续强调募集资金不超过项目需要量,项目的合规性、禁止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
2、要求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贮制度
3、规定檀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二)相应修订有关规则
2007年底,配合再融资办法和注册会计师独立执业准则出台,制定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取代《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
十、《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监管目标
1、 详细了解和充分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 督促公司不断提高募集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质量
3、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4、 充分关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能力:规划能力、运作能力、管理能力
5、 适度关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
(二)与原规定(证监公司字【2001】42号)的主要区别
1、 改变了规范的对象
2、 明确规定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需要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3、 对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提出明确要求
(1)依据
(2)要以积极方式发表意见
4、 对于境内外两地发行上市的公司,最近五年内曾在境内和境外发行证券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以最近一次募集资金为准
5、 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效益对照情况的披露合适内容予以规范
6、 增加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限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效益口径一致、前次用于认购股份的实物资产运行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