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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保代考试真题解析3(投行能力与经济法律法规).doc(10)

蚂蚁考呗网     [ 2016-10-04 ]   点击次数: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注销关联交易企业的,建议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再报,可以了解和观察报告期内业绩是否与关联交易关系紧密。发行人向前5大采购,其中某供应商原来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后来做了转让了,又不能提供报表来判断。

报告期内注销的、转让出去的关联方要进行核查,是否还有交易。

 

 

10、              中小板发行人,三年盈利3300万,未交社保500万,大股东承诺如主管政府机关要求时代发行人补缴。是否构成发行障碍?

解析:根据发行审核实务,扣除可能补缴的社保费用后,最近三年盈利为2800万元。不满足主板和中小板的业绩标准,构成发行障碍。

 

 

2010保荐业务通讯摘录:

对于历史上存在欠缴社保费用问题的企业,应对相关风险提出妥善解决措施。在具体处理该类问题时,可考虑按以下原则进行:

1、申请人在初审会前必须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

2、对于此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是要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欠缴具体情况及其形成原因;二是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须对该问题进行核查,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三是申请人需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比如由股东承诺承担因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的义务或被处以罚款的相关经济责任等。

3、不要求申请人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也不要求申请人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确认文件。主要理由是:一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二是造成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复杂,有的是源于客观原因无法缴纳,三是不因发行审核给申请人带来额外的负担。

4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后确认申请人属于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且通知审核部门的,则在欠缴问题规范前,不予批准企业上市。(注: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1999 年发布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第条的规定,该文件商中国证监会同意。)

5、审核中应关注欠缴社会保险费对发行财务指标的影响,若按照规定缴纳欠缴或由他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后,申请人相关财务指标可能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提请发审委予以关注。

实践中,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也存在与社会保险费相似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如下:一是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予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尽管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中没有欠缴住房公积金不予批准发行上市的要求,但建议对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参照社会保险费的上述要求进行处理。

 

11、              某中外合资企业为拟发行上市公司,外资股东75%,内资股东25%2010930股份制改制,20113月申报发行材料。申报前拟对10名高管进行股权激励,以下实施方案正确的有:A C

股改前由高管团队成立公司,受让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股东股份;

股改后由高管团队成立公司,受让股份公司外资股东股份;

股改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对高管定向增发;

股改前10名股东直接受让外资股东股份

解析:中外合资企业在有限公司阶段不能有自然人股东,但是股份公司阶段可以。参见向日葵的案例。向日葵的案例并不是特例,商务部的文在文中明确对此类都适用。股改后1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股份,故B选项错误。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规定:第五十四条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第五十五条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在股份公司设立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二)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但其减免税等优惠期限,不再重新计算。

  (三)已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营业时间超过5年、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四)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但如中方自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的股东,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外国股东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国外有限合伙制企业以及其他非公司性质的组织

 

1、转制设立股份公司时盈利年限要求。新的《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95年1号令规定要连续三年盈利,此规定继续执行。

  2、已设立的股份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年限要求。新的《公司法》规定一年,95年1号令为3年。现按1年执行

 

  五、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

  (一)并购适用对象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或认购公司增资,或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或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运营。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应界定为: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论外资比例是否达到25%。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并购的标的公司只包括内资企业。但股份公司中方转让股权的,必须以持有该部分股权1年以上。

  (二)关联关系并购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目前受理范围仅限于境外公司为上市公司,或经批准在境外设立且已实际运行并以利润返程投资的。

  (三)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导致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实际控制权转移(第十二条)

  1、涉及上述情况的,由当事企业(主要是指境内被并购企业)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报。

  2、向商务部申报不等于全部由商务部审批。经商务部有关部门审查后通过的,按照审核权限向应由商务部或省及商务主管们审批。

  (四)适用标准

  对于外资占被并购企业多少比例才算并购,对此国际国内都没有明确的说法,《并购规定》对此也没有给予界定。建议可参照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将10%以上列为外国直接投资的统计惯例和我国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规定,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占被并购境内公司10%及以上的,严格按并购规定审核程序;低于10%的,审核程序上可适当简化。

  六、其他几个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问题

  新的公司法取消了企业对外投资额度不得超过到该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相关规定没有修改,目前正在协商。

  (二)现行外资法规有关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如,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3万元人民币),股份公司设立人数最低两人要求、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分立合并减资45天一次性公告(从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即可刊登公告,不用等商务部门的原则性批复)等。

  (三)限额以下上市公司股权变更(增资、转股等)与证监部门审核衔接问题

  战略投资、回购股份减资有明确规定,先由商务部门出具原则性意见,经证监部门批准后,商务部门正式批复。其他事项,商务部门可先征求证监部门意见,如无异议,再进行批准。

 

 

12、              判断:首发股票上市,有一个财务问题没有披露造成投资者损失,保荐人、主承销商应与控股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充分证明已尽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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