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考呗网 > 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 > 模拟试题 >

2011年保代考试真题解析3(投行能力与经济法律法规).doc(9)

蚂蚁考呗网     [ 2016-10-04 ]   点击次数:
(主板\中小板IPO募集资金是否可以用于大额补充流动资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保代:募投项目不能是限制类、淘汰类)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都应遵守: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2011兰州保代培训记录----再融资财务审核部分:

(三)募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政策合规性

1、原则上不鼓励,反对以铺底流动资金的形式变相补充流动资金。发改委认为铺底流动资金一般为正常流动资金需求的30%

2以下几种几种情形可不受原则上不鼓励通过股权性融资来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限制:

1)铺底流动资金或偿还前期投入的专项贷款或替代前提投入的自有资金

2)经营模式或所处行业具有特殊性,募集资金难以与具体建设项目挂钩(从严把握)以及负债比例较高的行业如商品流通企业、航空企业等)

3)采取配股方式进行股权融资

4)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且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30%

5)全部向确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锁定三年

上述例外情形,将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问题纳入融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常规审核

 

2011兰州保代培训记录——创业板IPO募集资金:在使用上放宽限制(可补充流动资金、还贷、替换之前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但要慎重)创业板不再征求发改委意见,但发行人必须证明符合相关政策,必要性、可行性及与现有产能的关系;增加一个项目: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要做分析;不再有预计募集资金额的概念;

(主板\中小板IPO的募集资金是否可以用于大额补充流动资金???)

 

9、 以下关联交易构成发行障碍的有:(ME:AB

丈夫和妻子分别持股A公司80%20%,妻子是为A公司提供包装材料的B公司的100%股东。发行前妻子将B公司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但为保持经营稳定,任担任B公司高管;

B为解决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相关联方买原材料,再卖给上市公司;

拟上市公司无偿使用大股东专利,三年盈利3300万,使用费市场价格200万,临申报前把专利劝转让给发行人,转让价为4000万元;

D生产笔记本电池的,联想入股10%,关联销售达30%,遵循市场价原则。

解析:AB均构成障碍,B属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C构成障碍。转让作价不公允。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上述无形资产如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摊销期限不得超过10年??,则拟上市公司每年负担的摊销成本为400万元,而该技术每年使用费的市场价格仅为200万元。

 

9IPO障碍(与小股东的关联交易达30%、受让大股东曾无偿提供使用的专利是否构成IPO障碍,案例与记录待研究)

     20116月上海保代培训记录----主板非财务审核: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1)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

2)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

3)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从事的相关业务必须纳入上市主体,旁系亲属鼓励纳入,不纳入要做充分论证,同时做好尽职调查,如实信息披露。

 

 

 20119月兰州保代培训记录——主板非财务审核:

1、同业竞争

为解释不构成同业竞争,建议行业划分不能过细销售区域、产品、客户等存在差异不能说明不存在同业竞争;设备、工艺流程、技术通用性等相似的应该整体上市。要关注是否存在直接竞争、替代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商业机会,是否用了同样的商号、商标、原料、销售渠道、经销商、供应商等。在目前鼓励整体上市的背景下,不再接受细分这样的解释。

除非有重大性、重要性安排,合适的理由比如业务整合的政策限制等客观原因,才可以不进入发行人。(目前还处在初期,业绩不好、土地商标等合法性不规范等不可以做为理由)

董监高、主要股东(看持股比例)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也需要重点关注,特别是对于销售、生产、研发等比较重大影响的董监高和主要股东,更需要关注。

2、关联交易

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必要的后勤可以放在上市公司,有利于持续经营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同行业经营问题:实际控制人亲属间相关、相似业务的整合:关注重要性标准、亲属关系远近、业务紧密度、历史上及目前的相互关联及关系。如果不影响到独立性,需要对日后是否收购、具体的收购安排、定价公允性作以披露和承诺。亲属范围界定上不能单纯从准则规定,姻亲的也要关注。

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关注重点,并非完全禁止,废除了30%的比例线,关注交易内容,与经营的关系,如果是产供销的核心环节,则可能影响独立性较大。因此要判断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是否影响上市后独立规范运作,是否影响中小股东利益。比如食堂等后勤福利,如果价格公允,是允许的。

对手方是否完全依赖发行人,如果完全为发行人配套的,则应纳入发行人体系内。

关于资产的完整性之土地问题

除了出让、国有股东作价入股等几种基本方法外,(深圳等地存在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等情况,要关注使用规范、不涉及侵犯耕地、农用地),租赁厂房、房产的安排,符合资产完整的要求。

 

20119月兰州保代培训记录——创业板审核

评论责编::admin
广告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