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议收购审核要点(收购后持股比例超过30%)
(1)全额付款;
(2)披露要求:
Ø 申请豁免要约的,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经证监会审核后,披露全文。
Ø 不申请豁免直接发出要约的,无须编制收购报告书,协议后3日内发要约提示性公告,履行要约收购程序。
Ø 中国证监会审核。
Ø 取得豁免后3日内公告;未取得豁免的,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或减持至30%或以下。
(3)相关批文:如国资部门或外资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
3、间接收购的信息披露和权益计算
Ø 与直接收购的信息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保持一致;
Ø 间接收购对应的股份及表决权数量,按可支配原则“穿透”计算,即“控制”某股东单位等同于“可支配”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及表决权,不以间接持股比例与直接持股数的乘积计算。
(三)要约收购审核要点
1、公平对待原则。
2、无论是全面要约或是部分要约,都是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得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
3、要约价格孰高原则:
Ø 摘要公告前6个月支付的最高价格;
Ø 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市价);
Ø 不挂钩的,由财务顾问把关,充分陈述理由。【低于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财务顾问审查】
4、要约期限:30-60日,有竞争要约时除外。
5、要约收购底限:5%。
6、要约支付手段: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7、换股收购的特别要求:收购人提供该证券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证券估值报告;
9、有条件收购:允许收购人发出有条件的要约,在取得批准并达到要约约定条件后,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
10、增减持股份的限制:要约期间不得采取要约以外的方式或超过要约条件增持,也不得减持。
(四)要约豁免
1、简易程序豁免情形
(1)国有资产行政划转、变更、合并;
(2)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2、一般程序豁免情形
(1)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间转让;
(2)挽救财务危机公司,重组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的权益;
(3)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取得控制权——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拥有权益的股份,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
3、自动豁免情形
(1)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控制权不变——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拥有权益的股份,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
(2)持股达到30%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
(3)持股5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且不影响上市地位;
(4)因继承导致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30%。
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规解读及审核要点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
1、上市公司发生资产交易连续计算的时点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即在1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的重组事项合并计算金额和指标;
2、提交重组委的情形:
(1)法定提交情形
Ø 借壳上市;
Ø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的金额同时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总额比例70%以上;
Ø 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Ø 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Ø 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
(2)申请提交情形
Ø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完整经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
Ø 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
1、涉及独立董事的环节
(1)首次董事会;
(2)再次董事会;
(3)相关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对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2、涉及的审计要求
(1)交易标的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告;
(3)购买资产,需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属于①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均达到70%指标的;②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需要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
(4)审计基准日后6个月财务报告有效,最多可延长1个月,过期重新确定审计基准日审计,备考报告同时增加披露一期。
3、涉及的评估要求
(1)两种以上方法;
(2)补偿要求
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1)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2)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200名。
(3)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的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200名,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证监会在核准文件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
(4)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5、借壳上市
(1)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Ø 累计首次原则;
Ø 预期合并原则。
(2)借壳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6、重组后再融资规定
(1)非公开发行:未作时间限制。
(2)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如果在重组前不具备公开发行的再融资条件或者重组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提交申请时距离重组完成需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时,以往经营状况可以模拟计算的条件:
Ø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
Ø 重组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属于一个完整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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