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系该公司股东,甲事实上合计持有该公司50%股权,其中,30%股权由其本人持有(登记在其本人名下),20%股权由乙代为持有(登记为乙持有)。未经甲同意,乙将其代持的20%股权转让给了丙,并收取了转让款。甲本人持有的30%股权尚未缴足出资,在出资期限届满前,甲将该等股权转让给了丁。请根据上述背景信息回答以下问题。
下列关于乙和丙之间的股权转让的相关说法,错误的是( )。
A. 丙根据协议取得了20%股份的所有权
B. 甲可以主张乙方无权处分,法院应当判决该转让协议无效
C. 乙作为名义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D. 乙侵犯了甲的权利,应当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
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及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如果丙是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乙是代持,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了变更登记),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股权所有权。即使不考虑善意取得,在名义股东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中,通常保护交易安全。
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这意味着,名义股东乙处分股权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通常是有效的(除非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
如果丙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丙取得股权;如果不符合,甲可以追回股权,但乙与丙之间的转让协议本身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可能因无法履行而产生违约责任。
C项正确:在公司对外关系及工商登记中,乙作为登记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乙的股东身份(基于外观主义)。
D项正确: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处分代持股权,违反了代持协议,侵犯了甲的财产权益,应当向甲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