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中级经济法
2024-08-10
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公司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公司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募集。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长期持有这1万股股票。
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公司章程规定的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2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 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
⑵ 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⑶ 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⑷ 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⑸ 甲公司、乙公司、朱某、丙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⑹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 为什么?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丙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⑵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或者有股东大会的授权,可以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案未提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直接由过半数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不合法;②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不能自己长期持有。
⑶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丙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只有5名成员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该在3个月后方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②董事会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不应当在召开12日前才通知和公告。
⑷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张某拥有丙公司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丙公司董事会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
⑸甲公司拥有160万表决权,乙公司拥有80万表决权, 朱某拥有40万表决权,丙公司没有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1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丙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增选4名董事,所以每1股份拥有4个表决权。甲企业持有40万股股份,拥有160万表决权;乙企业持有20万股股份,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持有10万股股份,拥有40万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丙公司没有表决权。
⑹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丙公司临时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周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⑵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或者有股东大会的授权,可以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案未提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直接由过半数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不合法;②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不能自己长期持有。
⑶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丙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只有5名成员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该在3个月后方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②董事会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不应当在召开12日前才通知和公告。
⑷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张某拥有丙公司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丙公司董事会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
⑸甲公司拥有160万表决权,乙公司拥有80万表决权, 朱某拥有40万表决权,丙公司没有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1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丙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增选4名董事,所以每1股份拥有4个表决权。甲企业持有40万股股份,拥有160万表决权;乙企业持有20万股股份,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持有10万股股份,拥有40万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丙公司没有表决权。
⑹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丙公司临时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周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