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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税法
2024-07-29

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开发一普通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20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 000万元,并规定2020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21年3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合计2 450万元。
(3)2023年5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 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 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金额为437.4万元。
(5)2023年7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 000平方米,至2020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 500平方米,取得不含税收入(下同)40 500万元;尚余4 500平方米房屋未销售。
(6)2023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该住宅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2023年12月,公司将剩余的4 500平方米房屋打包销售,取得不含税价款4 32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计算2023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3)计算2023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计算2023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5)计算2023年1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 500平方米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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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40 500÷45 000×100%=90%>85%,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清算。
(2)可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17 000×(1+5%)×90%=16 065(万元)
(3)可扣除的开发成本=(2 450+3 150)×90%=5 040(万元)
可扣除的开发费用=(600-150)×90%+(16 065+5 040)×5%=1 460.2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6 065+5 040)×(1+20%)+1 460.25+437.4=27 223.65(万元)
(4)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40 500-27 223.65=13 276.35(万元)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13 276.35÷27 223.65×100%=48.77%,确定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13 276.35×30% =3 982.91(万元)
(5)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27 223.65÷40 500=0.67(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销售或转让面积=0.67×4 500=3 015(万元)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4 320-3 015=1 305(万元)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1 305÷3 015×100% =43.28%,确定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0
销售4 500平方米房屋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1 305×30%=39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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