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题库 / 案例分析 / 试题详情
简答题 案例分析
2024-01-18

【背景资料】某工程的桩基工程和内装饰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招标。施工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A单位分包桩基工程施工。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4:室内装饰工程招标工作启动后,施工单位在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的招标方案中提出:
(1)允许施工单位的参股公司参与投标;
(2)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本地类似工程业绩;
(3)最高投标限价由施工单位最终确定;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定中标人;
(5)由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问题】逐项指出事件4招标方案中的提法是否妥当,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事件4招标方案中的提法是否妥当的判断及理由:
(1)允许施工单位的参股公司参与投标,不妥当。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作为招标单位参股的公司不得成为投标人。
(2)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本地类似工程业绩,不妥当。
理由:以特定地区作为中标条件,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最高投标限价由施工单位最终确定,妥当。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定中标人,妥当。
(5)由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妥当。
(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妥当。
理由:依法分包的工程,需要招标的,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签订合同,应由施工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