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案例分析
2024-01-18
【背景资料】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任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编制监理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提出投标人除应具备规定的工程监理资质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2)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3)已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4)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
【问题】逐条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针对投标人提出的条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事件1中建设单位针对投标人提出的条件是否妥当的判定及理由的说明:
(1)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是否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妥当。
理由:招标人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可以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地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投标人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1)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是否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妥当。
理由:招标人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可以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地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投标人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