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卷
被告人高波,男,1971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20年2月13日高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被告人王霞,女,1968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20年2月13日王霞因涉嫌包庇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被告人高波和王霞系情人关系。
被告人高波、王霞经预谋,由高波伪造王霞前夫邱朝晖的身份证,冒充邱朝晖,于2020年1月3日将王霞和邱朝晖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21号楼3层1号房屋出售给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售价500万元。被告人高波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毒品、赌博等,被抓获时该款项被其挥霍殆尽。
2020年1月14日13时许,高波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属于邱朝晖所有的房屋门锁。当高波进入邱朝晖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借住在邱朝晖房间的张明丽(女,殁年27周岁,邱朝晖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高波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张明丽的头部,致张明丽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张明丽未婚,其父60周岁,其母61周岁。被告人王霞在明知高波作案后,仍帮助高波清洗血衣,藏匿作案工具斧子。
本案由海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王霞涉嫌包庇罪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王霞的父亲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让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双方约定,如果申请取保候审成功,支付律师费5万元。后张律师给高波的父亲打电话声称,自己在办案机关有关系,可以把人“捞出来”,高波的父亲遂委托张律师作为高波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张明丽的父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王律师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高波和王霞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损失共计51万元。
【问题】
1.本案的办理可能涉及哪些专门机关?
2.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高波、王霞在侦查阶段享有哪些权利?
3.本案中的被害人有哪些?他们分别享有哪些权利?
4.本案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5.本案中,如果被告人高波、王霞均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如何处理?
6.本案如何移送审查起诉?如何确定审判管辖?
7.第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波死刑,高波不服提起上诉。被告人王霞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高波的判决没有错误,但对王霞的判决认定罪名和量刑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的裁判何时生效?
2.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1)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釆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被告知有权约见值班律师。高波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对侦查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控告。(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4)进行自我辩解的权利。(5)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或要求当面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6)被告知鉴定意见的权利。(7)被告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情况的权利。(8)有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本案有两名被害人:一名是诈骗罪的被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另一名是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张明丽。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包括:(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房地产经纪公司及被害人张明丽的父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3)陈述意见、申诉的权利。(4)岀席法庭审理、质证、辩论等权利。
4.(1)张律师同时接受犯罪嫌疑人高波、王霞的委托作为辩护人违法。《刑诉解释》第43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本案中,高波和王霞为诈骗罪的共同被告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王霞涉嫌包庇罪之间存在关联。
(2)被害人张明丽的父亲在侦查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将高波和王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不合法。王霞对故意杀人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4)诉讼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刑诉解释》第192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除外),应当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及赡养费。
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高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犯罪嫌疑人高波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果王霞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6.本案侦查终结,侦査机关应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即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应该退回侦查机关,应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本案的第一审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为被告人高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7.(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改判,但不得加重被告人王霞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査,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本案中,被告人高波死刑判决的生效日期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之日。被告人王霞判决的生效日期为二审判决宣告之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生效日期为上诉期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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