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卷

简答题【案情】
李某是龙江省滨海市市民,家住滨海市滨海大道22号幸福小区。滨海大道全程10公里,靠海而建,风景壮丽。为促进滨海市旅游业的发展,滨海市决定将滨海大道整体改造为滨海商业观光旅游一条街,引入长龙集团进行开发改造。为提升滨海市政府服务景区的能力,滨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幸福小区进行征收,进而拆除幸福小区原有建筑,在幸福小区原址兴建滨海市游客服务中心(滨海市旅游局下属事业单位)和滨海大道公安派出所。为更好地推动幸福小区拆迁工作,滨海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幸福小区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拆迁指挥部)。2019年1月1日,拆迁指挥部发布征收公告,提出按照2019年1月1日周边地段商品房价格水平对幸福小区住户进行征收补偿的方案。2019年3月1日,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到李某家做工作,并提出征收补偿协议(草稿)。根据拆迁指挥部提出的具体补偿办法,2019年1月1日,幸福小区周边商品房价格为2万元/平方米,李某家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应补偿李某房屋征收款200万元、装修折价5万元、搬家费1万元和误工费5000元。如果李某能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完成房屋腾空,则另给予拆迁鼓励金10万元。 李某认为,2019年1月1日幸福小区周边商品房房价不是2万元/平方米,而是3万元/平方米,政府补偿标准过低。长龙集团为滨海大道风景区改造项目注入巨资,根据李某掌握的信息,政府已经将滨海大道周边地段土地使用权卖给长龙集团,滨海大道其他相关地段(幸福小区除外)腾退房屋的补偿价格都在5万元/平方米以上(其他地段为商业征收、由长龙集团组织)。尽管幸福小区地段征收之后用于公共设施建设,但这些公共设施也是服务于景区的,因此补偿标准应当与周边地段一致。基于上述原因,李某一直没有签署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7月1日,李某成为幸福小区少数尚未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住户,幸福小区多数住户已经签署协议、搬迁完毕,有的已经拿到政府补偿款。
2019年7月1日,李某向拆迁指挥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得以下信息:
(1)滨海大道风景区改造项目的资金情况,主要是长龙集团的投资规模、政府向长龙集团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以及滨海市人民政府和长龙集团的合作协议;
(2)幸福小区征收补偿款总额以及截至2019年7月1日幸福小区住户拿到补偿款的情况(有多少户拿到了补偿款、这些住户拿到多少补偿款)。
拆迁指挥部接到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回复:拆迁指挥部只负责拆迁,不掌握拆迁背后相关投资项目的具体信息;幸福小区住户获得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属于住户个人隐私,不能提供。
2019年7月11日,李某又向滨海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上述信息。7月13日,滨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答复:滨海大道风景区改造项目属于长龙集团的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幸福小区住户获得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属于住户个人隐私,不能提供。
2019年7月15日,李某得知滨海市环保局已经组织有关中介机构编制滨海大道景区改造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将环境影评估报告送至龙江省环保厅,以获得龙江省环保厅对该项目的行政许可。基于此,7月18日,李某向龙江省环保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龙江省环保厅公布滨海大道风景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内容。7月19日,龙江省环保厅答复:具体信息请向滨海市环保局申请获取。
2019年7月20日,李某得知幸福小区相关征收补偿款已由政府全部转入滨海市商业银行(滨海市国有商业银行),补偿款发放也是由滨海市商业银行向各位被征收人转账。因此,7月25日,李某向滨海市商业银行申请公开幸福小区征收补偿款的总额和具体发放情况。 2019年8月1日,李某得知滨海市人民政府在7月25日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门讨论幸福小区的拆迁工作。在会议上,多数与会人员都认为当前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建议提高补偿标准,但市长坚持认为补偿标准不能提高,否则已经拿到补偿款的被征收人会要求政府补钱。8月5日,李某向滨海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滨海市人民政府7月25日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
【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公开幸福小区征收补偿款总额?
2.滨海市人民政府能否根据李某的申请,公开截至2019年7月1日幸福小区住户拿到补偿款的具体情况(有多少户拿到了补偿款,这些住户拿到多少补偿款)?为什么?
3.李某对拆迁指挥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4.龙江省环保厅针对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是否合法?为什么?
5.滨海市人民政府能否根据李某的申请,公开滨海市人民政府7月25日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为什么?
6.滨海市商业银行是否有义务向李某公开征收补偿款总额和具体发放情况?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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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思路】
1.本题考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申请权问题。2007年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考虑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刚刚建立,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格限定在申请人具有“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实践中,“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很难把握,况且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促进透明政府建设,2019年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再强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需要具有“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明确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即只要政府信息是应当公开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本题考査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由此可见,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并非一律不得公开,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一般不得公开,但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权利人本人同意,也可以公开。不仅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这条规定实际上拓宽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即使特定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如果能够区分个人隐私信息和其他信息,政府也应当公开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在实践中,相当多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能够在进行技术处理之后进行公开的。 3.本题考査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根据行政诉讼被告的原理,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行政法人。在本题目中,拆迁指挥部不是独立行政法人,而是滨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因此无法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4.本题考查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以制作和初次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为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的答复方式,分别为:(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7种答复方式应当重点掌握。 5.本题考查政府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的公开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可见,政府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公开。但政府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在特定情况下也要公开。比如,政府“三公”(公款出国、公款接待、公务用车支出)信息属于内部信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也应公开。根据行政法原理,会议纪要等内部信息如果成为对外行政行为的依据,也应当公开。 6.本题考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情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5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只有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才存在信息公开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并非直接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而是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这说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问题和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不能简单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
【落题要点】
1.李某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公开幸福小区征收补偿款总额。 2.滨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删除个人隐私信息之后公开幸福小区征收补偿款的具体分配情况。因为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公开个人隐私信息,但政府信息中个人隐私信息与其他信息能够区分的,应当区分之后公开政府信息。 3.应当以滨海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4.龙江省环保厅答复合法,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滨海市环保局制作的,应当由滨海市环保局负责公开。 5.滨海市人民政府可以不公开7月25日会议纪要。因为此会议纪要属于政府内部信息,也没有形成最后结论,属于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6.滨海市商业银行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没有义务公开其所掌握的政府信息。
【扩展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重点考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即什么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什么不应当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因此,掌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关键是熟练掌握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也就是什么政府信息不能公开。政府信息中除去不能公开的,都属于应予公开的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以下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禁止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的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对此应当注意两点:第一,这里的国家秘密信息必须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确定国家秘密的机关也无权决定公开国家秘密信息,人民法院也无权决定基于公共利益原因公开国家秘密。 2.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一般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由此可见,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只是一般情况下禁止公开,当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由此可见,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只是一般情况下禁止公开,当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4.其他公开之后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政府信息一般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这个条款中的“等”字,意味着不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其他公开之后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政府信息也一般不予公开。比如,政府机关收到的举报人信息,尽管不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但公开之后会对举报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应公开。 5.政府内部信息可以不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注意这里是“可以不予公开”。如果政府机关基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决定公开一些内部信息,也是合法的。比如,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将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信息全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值得鼓励。 6.行政行为过程性信息可以不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注意这里也是“可以不予公开”。如果政府机关基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决定公开一些过程性信息,也是合法的。比如,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质重大影响的会议纪要,也是可以公开的。 7.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这条是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一般排除条款,是指特定政府信息公开之后如果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则不予公开。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不公开理由应当慎用,否则政府信息公开将形同虚设。在实际工作中,特定政府信息公开之后能够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大多已经被认定为国家秘密。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条是法律兜底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其他禁止公开政府信息的文件,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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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
张某义(男)、张某芳(女)系兄妹关系,刘某为张某义妻子。张某义、张某芳兄妹的父亲早逝,二人一直随其母陈氏居住在江洲市人民路XX号老旧房屋中。2000年,张某义和妻子刘某与张某芳合力翻新房屋,在原有基础上加盖两层,并获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2001年5月1日,刘某向江洲市房管局提出为其办理江洲市人民路xx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书面申请。江洲市房管局根据刘某提交的申请材料,经调査后于2001年9月1日为刘某填发了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并加盖江洲市人民政府的印章,将人民路xx号房屋登记为刘某所有、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刘某使用。对此,陈氏和张某芳均不知情。2008年,张某芳出嫁搬出人民路xx号。2010年,陈氏逝世。
2017年4月1日,江洲市人民路xx号一带列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相关补偿标准较高。张某芳认为,人民路xx号房屋有自己一份,应当领取部分拆迁补偿。但刘某认为根据房屋产权证书,人民路xx号房屋为自己个人所有,相关补偿款项与张某芳无关。此时张某芳才得知,早在2001年,人民路xx号房屋已经登记在刘某名下。
2017年5月1日,张某芳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张某芳行政复议申请后,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江洲市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存在严重的法律和事实错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刘某要求参加行政复议,但该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刘某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对江洲市2001年相关行政行为的判断,没有同意刘某参加行政复议。2017年7月1日,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给刘某颁发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
刘某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说明:江洲市是地级市,江洲市属于东川省,江洲市人民政府的上级政府是东川省人民政府。江洲市房管局的上级业务指导单位为东川省房管局。
【问题】
1.张某芳对江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是哪个?
2.张某芳于2017年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过行政复议的时效?
3.张某芳不是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为什么可以就江洲市人民政府2001年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4.在对江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时,刘某是否有权利要求参加行政复议?
5.刘某对撤销其江房字第118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能否就此再向有权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22018年1月29日,泰然若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然若晴公司)的股东以公开出让(挂牌)方式取得安兴市云岩区花桥紫竹路东侧C25地块(面积34,223平方米),计划开发建设岸芷汀兰商业中心。
2018年1月31日,泰然若晴公司的股东与云岩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云岩规自局)及云岩花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花桥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云岩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云地让存合(2018)第15号]。
2018年10月10日,三方签订《关于变更云地让存合(2018)第15号合同的补充协议》,将开发地块变更登记给泰然若晴公司。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用途为商业、酒店、办公、科研用地。
2019年11月22日,泰然若晴公司、云岩规自局、花桥开发区管委会再次签订《关于变更云地让存合(2018)第15号合同的补充协议》,同意增加地下一层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6,754.91平方米,用途为商业,泰然若晴公司补交了土地出让金。
岸芷汀兰商业中心于2020年动工,2022年竣工。
2022年12月17日,云岩规自局作出会议纪要,内容为“岸芷汀兰商业中心地下一层空间转让应当经花桥管委会同意”。
2023年1月5日,在为地下商业房产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云岩规自局在云岩区不动产权第100089号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加注了“新建,办理自用房手续,不得对外销售。如需进行二手房转让,必须先行征得花桥管委会同意”这一限制不动产物权的文字内容。 2023年1月7日,泰然若晴公司将岸芷汀兰商业中心作为抵押物,向花桥翠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花桥翠堤公司)借款,并签订了抵押协议。
2023年1月8日,泰然若晴公司将岸芷汀兰商业中心作为抵押物,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岩支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批准;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
2023年1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岩支行取得云房他证市区字第00210号他项权证。 2023年1月21日,花桥翠堤公司向云岩规自局申请抵押登记,被告知岸芷汀兰商业中心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无法再办理抵押登记。
2023年3月1日,泰然若晴公司诉至云岩区人民法院,认为云岩规自局超出其法定登记职责范围,在发放给泰然若晴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附注”栏中越权加注限制不动产物权的文字内容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利,请求判决:(1)撤销云岩规自局2022年12月27日会议纪要中关于岸芷汀兰商业中心地下一层空间转让应当经花桥管委会同意的内容;(2)撤销2023年1月云岩区不动产权第100089号不动产权证书“附注”栏中越权加注的限制不动产物权的文字内容。同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岩支行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要求撤销2023年1月云岩区不动产权第100089号不动产权证书“附注”栏中越权加注的限制不动产物权的文字内容。
2023年4月3日,云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泰然若晴公司诉云岩规自局案。庭审中,云岩规自局认为泰然若晴公司提供的两项证据是虚假的,泰然若晴公司认为云岩规自局出示的一项证据是2023年1月5日以后收集的。
2023年4月4日,花桥翠堤公司诉至云岩区人民法院,认为泰然若晴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岩支行的贷款抵押协议存在违法之处,云岩规自局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没有履行审查的职责,要求撤销云房他证市区字第00210号他项权证。
材料一:《民法典》
第211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213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材料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7条第1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8条第3款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材料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97条第3款、第4款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材料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第14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19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
1.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2.泰然若晴公司和云岩规自局在法庭审理时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质证?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岩支行是否可以申请查询上述登记的原始资料,如果云岩规自局拒绝提供,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岩支行是否可以对2023年1月云岩区不动产权第100089号不动产权证书“附注”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5.花桥翠堤公司是否可以对云房他证市区字第00210号他项权证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同时要求对泰然若晴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岩支行的贷款抵押协议进行审查,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3【案情】
2018年8月31日,甲市乙区政府在甲市当地报纸上发布《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宏大小区实施改造。2018年11月25日,乙区政府作出《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宏大小区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乙区政府成立的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60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收补偿方案》,上述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 田某位于宏大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但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口头警告田某尽快接受拆迁安排,并给田某发送短信,其中有“我是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后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的某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田某以改造工程指挥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及屋内财物损失。法院受理后,改造工程指挥部主张:某建筑公司虽受其委托对相关房屋实施拆除,但对涉案房屋的拆除系建筑公司自身施工不当的“误拆”,故属于建筑公司民事侵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改造工程指挥部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田某向法院提供改造工程指挥部组织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照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
为诉讼需要,田某向乙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宏大小区分户补偿情况信息。乙区政府以涉及住户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
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8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27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29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问题】
1.《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请阐明理由。
3.如何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为什么?
4.强制拆除田某房屋是否合法?请阐明理由。
5.如涉及行政赔偿,如何确定田某屋内物品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为什么?
6.乙区政府拒绝田某信息公开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请分析判断行政机关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合法性的法律问题。

最新试题

【案情】 黄三(16周岁),李四(19周岁)殴打王五并致王五重伤一案,经W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4年3月16日,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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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4月14日,户籍位于丁县的张某乘坐注册地在丙市的西方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市前往乙市,在甲市机场托运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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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向某(女)利用担任某供电公司(非国有)出纳员的职务之便,多次动用自己保管的公司账上资金用于赌博。2

类型:简答题2024-07-03

【此题为商法或行政法二选一选做题】 (一) 【案情】 绿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野公司)成立于2008年,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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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3月3日,李某(女)与郭某(男)登记结婚。2019年,郭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建筑面积为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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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2021年2月27日,经党中央批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

类型:简答题2024-07-03

【案情】 2023年1月,甲公司被乙公司起诉至西河区法院,乙公司主张解除与甲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

类型:简答题2024-05-29

【案情】 王某于2020年2月28日在东山市设立甲公司,王某作为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担任甲公司经理。之后,王某于2021

类型:简答题2024-05-29

【案情】 某日晚,甲正在马路上盗窃自行车,被路过的乙、丙、丁三人撞见。三人为获取钱财,把甲带到路旁公园将其暴打一顿,强

类型:简答题2024-05-29

材料一: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 ——中

类型:简答题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