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卷
2018年8月31日,甲市乙区政府在甲市当地报纸上发布《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宏大小区实施改造。2018年11月25日,乙区政府作出《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内容如下: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宏大小区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乙区政府成立的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60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收补偿方案》,上述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 田某位于宏大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但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口头警告田某尽快接受拆迁安排,并给田某发送短信,其中有“我是宏大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后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的某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田某以改造工程指挥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及屋内财物损失。法院受理后,改造工程指挥部主张:某建筑公司虽受其委托对相关房屋实施拆除,但对涉案房屋的拆除系建筑公司自身施工不当的“误拆”,故属于建筑公司民事侵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改造工程指挥部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田某向法院提供改造工程指挥部组织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照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
为诉讼需要,田某向乙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宏大小区分户补偿情况信息。乙区政府以涉及住户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
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8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27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29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问题】
1.《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请阐明理由。
3.如何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为什么?
4.强制拆除田某房屋是否合法?请阐明理由。
5.如涉及行政赔偿,如何确定田某屋内物品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为什么?
6.乙区政府拒绝田某信息公开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请分析判断行政机关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合法性的法律问题。
形式上,对本案的分析可以从两方面把握:一方面,本案涉及多个问题,每个问题都有不同侧重点,需要逐一结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法原理加以分析解答。但这些问题的共同点是,均要求说明理由或阐明原因,这就要求考生不仅要回答出“是什么”,更重要的是还要分析出“为什么”。另一方面,在这些问题中,有些问题是特定的、具体的,但也有些问题带有概括性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对本案问题的分析,可以从下列环节着手: 1.把握本案的关注点。本案中,田某以改造工程指挥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这是分析本案的起点,也是分析案件诸多问题的基点。 2.确定本案的关键点。本案虽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但拆除行为的性质的判定,是连接此案各问题的关键点。被告的确定、级别管辖、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与此直接相关。 案例中的拆除行为虽由建筑公司实施,但从相关证据和相关的活动实施整体可以判断出它并非一个民事行为,而是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安排的行政行为。因此,相应的争议并非民事争议,而属于行政争议。这是分析本案的基础。 3.抓住不同问题的着力点。针对不同问题,要抓住问题的着力点,寻找解题的钥匙。 关于被告确定、级别管辖。这是行政诉讼中常见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解答首要的是掌握基本的制度安排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更关键的是提高运用能力。总体来看,被告的确定及其理由是本案的难点。 《行政诉讼法》第26条针对不同情形的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作出了较详细规定。不过,这些安排确立的是行政诉讼被告的基本制度。由于现实的复杂性、行政机构(组织)的多样性,被告的确定仍然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司法解释也有意针对不同情形加以细化。本案中的情形,即具有特殊性。本案中有乙区政府、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造工程指挥部等行政机构,其中从形式上看改造工程指挥部是外在的被诉行为实施主体,但该机构只是乙区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在行政法上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一旦被告确定,级别管辖问题也迎刃而解。 关于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较为容易,考查的重点和难点皆在于理由。对合法性的分析,一般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方面,要掌握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般标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另一方面,要结合相关行政行为具体的法律规定。本案中的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需要结合《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分析。虽然行政行为只要有上述一项情形即构成违法,但考生需要尽可能给出全面的分析。 关于屋内物品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举证责任属于一般情形,而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需要特别关注,本题即属于后者。《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釆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掌握这些规定是基本要求,而本题的难点是适用,特别是“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的适用。 较为复杂的第6个问题,包含两个子问题。关于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合法性问题,无论是作出判断还是说明理由都较为简单。难点在于“分析判断行政机关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合法性的法律问题”,这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要求考生熟悉法律问题并能加以梳理和总结。其中,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和第32条,特别是第32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考生需要根据这些规定,结合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般标准加以分析,梳理出有层次、有逻辑的答案。
【答题要点】
1.属于。《乙区政府关于宏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不能反复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本案的被告应为乙区政府。从相关证据和事件发展分析,改造工程指挥部主张拆除涉案房屋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某建筑公司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其拆除的改造工程指挥部承担。而改造工程指挥部系由某区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故乙区政府应当作为被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本案中,强制拆除田某房屋不合法。一是乙区政府和改造工程指挥部等相关部门无权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本案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田某房屋前,既未对田某作出补偿决定,也未实际给予田某补偿。三是本案未遵守基本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行政机关有权实施强制执行,也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 5.《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情况,田某应对其房屋内物品损失事实、损害大小、损害金额承担举证责任。但因被告违反程序拆除房屋且未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田某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应由被告提供损失证据。法院可在田某就损失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综合情况作出认定。 6.乙区政府拒绝田某信息公开的要求不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32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基于上述规定及相关要求,分析判断行政机关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合法性涉及下列法律问题:一是行政机关是否对涉案政府信息为个人隐私作出判断及判断是否合法;二是是否依法征求权利人的意见;三是公开对权利人造成的影响与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的分析和权衡比较是否合法。
【扩展分析】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基本要求,具体体现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须符合合法性要求。对于作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违法:(1)超越职权。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其的权力界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行政行为。(2)主要证据不足。指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或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4)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违反法定程序是行政行为违法的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条件。(5)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虽有实施某行政行为的权力,并且其行为形式上也合法,然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6)明显不当。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作出的决定虽在裁量范围内但明显不合理或者非常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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