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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四卷
2022-09-15

材料一:法治和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
——摘自习近平《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
材料二: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岀代价。
——摘自《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学习会议上的讲话》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谈谈如何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答题要求:
1.不少于600字;
2.要全面客观,不空谈;
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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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两者在社会治理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必须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可以将一些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再通过法律实施体现价值观和道德要求,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功能确保道德底线。在推进诚信社会建设中,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等,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助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借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崇德向善。
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良法善治,离不开道德作用的发挥。道德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为法律创制提供思想基础,为法律正当性提供评判标准。因此,在诚信社会建设中,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道德教育要突出法治内涵,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认同和信仰法律,明是非、知荣辱,以道德伦理滋养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法律实施的文化氛围。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建设信仰法治、守法诚信、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社会的建设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法律和道德协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力,增强社会活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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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
王某是一名货车司机,以运煤为生。但由于运煤利润较低,所以他就打起了煤矿地磅的歪主意。某日,王某听闻有一种地磅解码器,可以遥控改变过磅重量,达到多装少称的目的,于是就从外地孙某处购买了一台地磅解码器,并将其悄悄安装在自己常去的某煤矿地磅上。之后王某驾驶货车装载该矿的原煤到磅房过磅时,利用事先安装在电子地磅下的地磅解码器,使地磅显示的载重量减少15吨。经鉴定,王某用此“高科技”手段多取走的原煤价值为7500元。另查明,除王某外,还有许多运煤司机都从孙某处购买过地磅解码器,孙某也知道买家购买解码器就是为了以较低的价格从矿上多拉煤出来。(事实一)
王某在运煤过程中,因多次违章被电子摄像头拍摄记分,于是请“黄牛”刘某帮忙找人“购买”驾驶证分数用于清除记分,刘某应允,谈好价格4000元。刘某找到驾驶证闲置不用的周某,请周某出面去交警大队帮王某清除记分,承诺事成之后给周某报酬4000元,周某应允。三人一起至交警部门清除王某的记分后,王某支付4000元给刘某后自行离开。刘某将要携款离开时,周某见状紧跟着刘某索要报酬。刘某威胁称“你再跟着我就打你”。周某怕事情闹大,不敢声张,刘某遂扬长而去。经查,刘某多次用相同手法介绍他人违法“卖分”,收钱后又不给“卖分者”报酬。(事实二)
王某见运煤生意越来越难做,于是转行从事食盐的生产、销售工作。在取得许可证后,王某发现将某种工业用盐冒充食用盐销售能够大幅度降低成本,于是将这种工业用盐掺入食盐中销售,案发时销售金额为2万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0万元。经鉴定,王某混入食盐中的这种工业用盐除了缺碘外,不存在其他质量问题。(事实三)
王某因事实一、事实三涉嫌犯罪,某夜在家睡觉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王某借上厕所之机从派出所逃跑。王某逃至情人金某家,告诉了金某实情,让金某赶紧买两张机票与自己一起逃亡境外。金某订好第二日飞往加拿大的机票后,王某彻夜难眠,趁金某熟睡时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事实四)
【问题】
1.根据事实一,分析王某、孙某的刑事责任。
2.根据事实二,分析刘某的刑事责任。
3.根据事实三,分析王某的刑事责任。
4.根据事实四,分析王某、金某的刑事责任。
2 【案情】
甲市A县的陈某于2018年向同县王某借款3万元后逃匿。2021年3月16日,王某打听到陈某藏匿于甲市B县,遂将陈某劫持并拘禁于B县某出租屋内,向其索要欠款及利息共8万元,陈某表示无钱可还,王某又将陈某转移至甲市C县继续索要欠款,不料陈某于C县逃脱并报警。后王某于甲市D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4月7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拘禁将其拘留,同年4月10日,检察机关对王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王某执行逮捕时,办案人员告知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人员对陈某进行强制人身检查并确定为轻伤;同时,经公安机关申请,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发搜查证后,侦查人员对陈某被拘禁的出租屋进行搜查并制作了搜查笔录,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确认。2021年6月20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人员联系到陈某,希望听取陈某作为本案被害人的意见。陈某表示自己已出国,没时间返回甲市,但可提交书面意见,公诉人员对此予以接受。后检察院机关就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搜查笔录产生疑问,遂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并在调查核实中发现了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经当庭展示后,合议庭将该证据采纳为主要定案依据。经审理,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问题】
1.A县、B县、C县、D县人民法院中,哪些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如何处理?
4.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若陈某以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系王某前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司法机关应如何处理?
5.本案中法院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一系列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若在王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合议庭经审理仍认为王某并非触犯非法拘禁罪,而是构成抢劫罪,则应如何处理?
3 【案情】
2010年4月3日,陈某与言某合开了一家银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言某未实际缴纳出资。2010年4月20日,银河公司与新月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厂区建设工程发包给新月公司承建,并约定竣工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工程款分期支付。2010年6月8日,陈某与言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言某将享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陈某。2011年2月11日,银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因银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3年9月4日,法院裁定受理了银河公司债权人对银河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2013年11月20日,新月公司向银河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015年3月10日,新月公司与星星公司订立合作开发欣欣小区房地产合同,主要卖点拟为“A小学学区房,交通方便,环境优美”(A小学为该地区公认的教学质量最好的小学)。但在开发筹备过程中,新月公司一直怠于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星星公司多次催促无果。2015年5月8日,新月公司收到星星公司发来的《通知1》:鉴于你公司怠于履行主要义务,若在后续合作中不做改正,我方将终止与你方的合作。2015年7月3日,新月公司收到星星公司发来的《通知2》:鉴于你公司怠于履行主要义务,我方决定终止合同。
与新月公司合作无果,2015年8月5日,星星公司与阳阳公司订立了欣欣小区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星星公司、阳阳公司与赵某签署《履约保证书》,载明如果阳阳公司违约,担保人赵某需向星星公司赔偿其因此而蒙受的损失。阳阳公司为了赚取更多利润,修建房屋过程中擅自采用部分不符合约定的劣质建筑材料。星星公司之后发现阳阳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修复,该开发项目工期因而延误。后因其他原因,双方在2016年8月19日协议解除合同并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但并未就因工期延误以致双方蒙受的直接损失另行协商达成一致。2016年9月28日,星星公司向赵某发出《索赔通知》:保函约定的担保事由现已发生,通知你方依据保函赔偿因阳阳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共计100万元(该100万元为星星公司的实际损失)。

2016年12月3日,欣欣小区的房屋正式对外出售。钱某为了自己的孩子能到A小学上学,一直都在等待欣欣小区的房屋开售。开售当天,钱某在欣欣小区售楼处抢购到一套住房,在订立合同时特别约定:星星公司保证欣欣小区住房为A小学学区房。该套房屋于2016年12月15日完成房产登记。2017年1月25日,教育部门发布《更改校区分片的决定》,其中,欣欣小区对应的小学变更为B小学。
孙某也在开售当天抢购到欣欣小区的一套住房,以按揭方式支付价款,并约定如因政策变动导致首付增加,需买方自行筹款。2016年12月4日,当地政府为了稳定房价,要求增加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孙某购买的这套住房恰好是第二套,其手中并无余钱可以用来支付增加的首付,只好找到好友李某,向其借款20万元,同时孙某、李某与刘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刘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中还约定孙某与李某若要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应征得保证人刘某的同意。2016年12月30日,李某因欠张某20万元,便将对孙某享有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李某未将此变动告知孙某和刘某。2017年1月4日,孙某因某些情况需要将对李某负担的20万元债务转移给王某,孙某于当日获得李某的同意。王某到期无法偿还李某的债务,除一份以王某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分红型人寿保险单之外,王某再无其他财产。
欣欣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奇奇物业公司于2017年3月7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未约定解除合同条件。2018年2月240,该小区业主大会认为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缺陷,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解聘奇奇物业公司的决定,之后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物业公司在2018年3月12日提出小区业主大会无权单方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陈某与言某签订的无偿转让股权协议是否属于赠与合同?为什么?
2.银河公司破产时,新月公司能否就厂房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为什么?
3.星星公司与新月公司之间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何时解除?为什么?
4.赵某能否拒绝星星公司的索赔请求?为什么?
5.钱某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为什么?
6.在孙某转让债务之前,李某将债权转让给张某后,刘某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为什么?
7.孙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承担能否生效?为什么?
8.物业公司的异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