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2-09-15
注意:本题包括两道题目,请任选一题作答。
(一)
案情:罗某是兴运2号船舶的船主,从事航运、采砂等业务。2014年11月17日,罗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需要,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县地方海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书,具体申请的内容为公开兴运2号船舶在2008年至2010年发生安全事故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
2014年11月19日,县地方海事处签收后,一直未对罗某进行答复,罗某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31日,县法院作岀行政判决,确认县地方海事处在收到罗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2015年1月23日,县地方海事处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载明:对罗某申请公开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经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015年4月22H,罗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并由县地方海事处向罗某公开海事调查报告等涉及兴运2号船的所有事故材料。
2015年6月5日,县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案件二审审理期间,县地方海事处主动撤销了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但罗某仍坚持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罗某提交了兴运2号船于2008年5月18日在该县发生整船搁浅事故以及于2008年9月30日在该县发生沉没事故的《该县水电站断航碍航问题调査评估报告》《县地方海事处关于近两年因该县某水电站不定时蓄水造成船舶搁浅事故的情况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开展该县水电站断航碍航问题调查评估的函》等材料。
材料:《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2006年12月4日发布,2012年3月14日修正)
第30条为使有关各方吸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将查明的事故情况和原因向社会公开。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县地方海事处收到罗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应当如何确定?
2.县地方海事处关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法院能否支持?为什么?
3.二审法院应如何判决?
4.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罗某认为县地方海事处没有按照《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30条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其应如何监督?
5.若罗某认为县地方海事处没有按照《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30条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提起诉讼,则法院应如何处理?
(二)
案情:2016年12月4日,李鹏飞与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郑七五个自然人签订《股东投资协议》,共同出资设立英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先由各投资人按照各自认缴比例实际缴纳各自认缴部分的50%,其余的50%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缴足。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李鹏飞担任执行董事。其中李鹏飞的出资比例为50%,以其位于新天地广场的200平方米房地产的所有权(评估价值500万元)作为出资,李四以一张由万豪公司开具的以金桥工商银行为付款人、李四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远期汇票出资,王五以其持有的巨华公司10%的股权作为出资,其他三人各持股10%,以现金缴纳100万元出资。
事实上,李鹏飞所持有的英华公司股权为英派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派斯公司”)出资,英派斯公司为了经营方便,与公司执行董事李鹏飞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英派斯公司实际出资于英华公司,股权由李鹏飞代为持有。
英华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成立。
2017年1月15日,赵六打入英华公司在银行预设账户中的100万元出资款被赵六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并扣还给债权人。英华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依照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特征,该笔资金自赵六打入特定账户时起,所有权已经转移。该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
2017年2月,英华公司发现被王五作为出资的巨华公司10%的股权因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而根本无价值,债权人针对巨华公司的破产申请在2016年7月已被法院受理。
2018年8月,由于缺乏足够的现金流支持运营,英华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增资的方式引进外部投资者。由于看好英华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祥和永源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祥和永源”)与英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祥和永源投资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作为出资占股20%,剩余500万元纳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协议同时约定,如果英华公司于2021年1月前无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则英华公司应以祥和永源投资总额(1000万元)加算银行同期利率的价格,回购祥和永源持有的英华公司全部股权。
2019年10月,李四因患病抢救无效死亡,其妻黄十一欲继承李四名下的股权。公
司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但其他股东在继承人继承时享有优先购买权,价格由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与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王五主张对该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黄十一以英华公司章程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违法行为为由进行抗辩。
2020年5月,李鹏飞在征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形下,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英华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邢文武,邢文武以200万元购得李鹏飞名下的全部股权,李鹏飞协助邢文武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
2021年5月,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甲公司发现英华公司的资产仅有股东出资的1000万元投资,未达到章程规定和工商登记的2000万元,不足以清偿债务,遂起诉要求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向其清偿债务。
问题:
1.英华公司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是否合理?为什么?
2.王五以巨华公司的股权出资,效力如何?英华公司可采取哪些处理方式?
3.英华公司与祥和永源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承诺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4.王五要求按照章程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5.李鹏飞处分其名下股权,邢文武受让该股权的效力如何?英派斯公司如何救济?为什么?
6.2021年5月,甲公司主张英华公司各股东在未出资额本息范围内向其清偿债务,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一)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条第2项的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2分)本案中,罗某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县地方海事处签收邮政特快专递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即2014年11月19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分)故县地方海事处在2014年11月19日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县地方海事处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延长的,延长期限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1分)
2,不予支持。(2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5款的规定,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2分)县地方海事处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法院应审查县地方海事处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2分)罗某提交了兴运2号船发生事故的相关线索,而县地方海事处仅有自述,没有提供印证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法院不予支持县地方海事处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1分)
3.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2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2分)本案中,二审审理期间县地方海事处主动撤销了《政府信息告知书》,罗某坚持起诉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政府信息告知书》行政行为违法。(2分)
4.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7条第2款的规定,罗某认为县地方海事处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5分)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罗某认为县地方海事处没有主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而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县地方海事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县地方海事处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5分)
(二)
1.法院的驳回合理。(1分)相对于设立中公司,股东资金转入预设账户,投资人失去对该投资的控制,但这种约束对外不发生效力。在对外关系上,设立中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无法以其独立的法人人格对抗他人。(1分)拟设立公司股东的投资至公司成立时成为法人财产。(1分)本案中,公司尚在设立阶段,赵六的出资不属于法人财产。法院依赵六债权人的申请,执行该笔投资款,也就是说被执行人赵六长期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通过把个人财产投入公司,规避强制执行,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1分)所以,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其投资
款的行为并无不当。但在公司成立后,司法机关不可以无条件直接划扣股东的投资款。
2.王五用巨华公司的股权出资属于出资不实。(1分)公司可要求王五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岀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分)本案中,王五以持有的巨华公司的股权出资,巨华公司的破产申请在公司成立之前已被法院受理,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的情形(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应按照《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承担责任。(1分)
英华公司可对王五的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1分)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五出资不实,公司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作出限制。(1分)
3.《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承诺有效。(2分)回购承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也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当属有效。(1分)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分)
4.成立。(1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分)本案中,公司章程对继承时的优先购买权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其他股东在继承人继承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价格的确定也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合法有效,故王五有权按照章程规定对该股权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1分)
5.(1)邢文武受让股权有效,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1分)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2分)本案中,李鹏飞为名义股东,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定性为有权处分,邢文武对此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故邢文武可善意取得股权。(1分)
(2)英派斯公司可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1分)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英派斯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可依据双方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和法律规定请求名义股东李鹏飞承担赔偿责任。(1分)
6,甲公司无权要求英华公司的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分)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点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岀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②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I分)本案中,英华公司各股东的出资在2021年12月4日到期。在不存在法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下,债权人甲公司无权在2021年5月要求各股东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3款的规定向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权利需等到期后方可主张。(1分)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3款规定,股东未履行
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条第2项的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2分)本案中,罗某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县地方海事处签收邮政特快专递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即2014年11月19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分)故县地方海事处在2014年11月19日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县地方海事处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延长的,延长期限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1分)
2,不予支持。(2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5款的规定,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2分)县地方海事处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法院应审查县地方海事处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2分)罗某提交了兴运2号船发生事故的相关线索,而县地方海事处仅有自述,没有提供印证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法院不予支持县地方海事处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1分)
3.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2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2分)本案中,二审审理期间县地方海事处主动撤销了《政府信息告知书》,罗某坚持起诉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政府信息告知书》行政行为违法。(2分)
4.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7条第2款的规定,罗某认为县地方海事处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5分)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罗某认为县地方海事处没有主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而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县地方海事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县地方海事处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5分)
(二)
1.法院的驳回合理。(1分)相对于设立中公司,股东资金转入预设账户,投资人失去对该投资的控制,但这种约束对外不发生效力。在对外关系上,设立中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无法以其独立的法人人格对抗他人。(1分)拟设立公司股东的投资至公司成立时成为法人财产。(1分)本案中,公司尚在设立阶段,赵六的出资不属于法人财产。法院依赵六债权人的申请,执行该笔投资款,也就是说被执行人赵六长期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通过把个人财产投入公司,规避强制执行,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1分)所以,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其投资
款的行为并无不当。但在公司成立后,司法机关不可以无条件直接划扣股东的投资款。
2.王五用巨华公司的股权出资属于出资不实。(1分)公司可要求王五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岀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分)本案中,王五以持有的巨华公司的股权出资,巨华公司的破产申请在公司成立之前已被法院受理,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的情形(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应按照《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承担责任。(1分)
英华公司可对王五的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1分)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五出资不实,公司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作出限制。(1分)
3.《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承诺有效。(2分)回购承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也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当属有效。(1分)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分)
4.成立。(1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分)本案中,公司章程对继承时的优先购买权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其他股东在继承人继承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价格的确定也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合法有效,故王五有权按照章程规定对该股权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1分)
5.(1)邢文武受让股权有效,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1分)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2分)本案中,李鹏飞为名义股东,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定性为有权处分,邢文武对此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故邢文武可善意取得股权。(1分)
(2)英派斯公司可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1分)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英派斯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可依据双方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和法律规定请求名义股东李鹏飞承担赔偿责任。(1分)
6,甲公司无权要求英华公司的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分)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点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岀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②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I分)本案中,英华公司各股东的出资在2021年12月4日到期。在不存在法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下,债权人甲公司无权在2021年5月要求各股东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3款的规定向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权利需等到期后方可主张。(1分)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3款规定,股东未履行
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