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2-09-15
案情:某日,赵某、钱某持凶器闯入高速路收费站,控制收费站工作人员后,在长达6个小时的时间内,冒充收费站工作人员收取来往司机4万余元的过路费,后分
头逃离现场。(事实一)
钱某很快花光手头钱财,在得知赵某手上有一部奢侈品手机后,半夜溜进赵某家中。由于担心自己找手机时吵醒正熟睡的赵某,钱某遂将其反锁在房间内,结果赵某全程始终未醒来。后钱某逃之夭夭。(事实二)
正当赵某为丢失手机之事烦恼之际,听说董某前几天从他人手上购买了几大包毒品用于自吸,于是趁着夜色潜入董某家中盗窃毒品并得手。后赵某打电话联系钱某代为销售并承诺均分钱款,但钱某贩卖毒品得款30万元后,谎称只卖得20万元,两人遂各分得10万元。钱某将自己所获得的赃款20万元委托在银行工作的高中同学张某代为转给自己在马来西亚打工的妈妈治病。事后查明,张某明知该款项的真实来源。(事实三)
不久,赵某在当地“扫黑除恶”行动中被抓:
根据被害人周某的报案,赵某曾经使用暴力抢劫周某现金5000元(暴力本身致周某轻伤)。在其得逞后,周某随即追捕赵某,赵某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导致周某重伤。后赵某逃离现场。(事实四)
根据被害人吴某的报案,赵某某日凌晨到网吧欲窃取财物,进入网吧后,发现郑某在桌台上睡着了,遂用美工刀片划开郑某的包,网管吴某发现后上前制止。赵某拿刀威胁吴某不要多管闲事,吴某不敢吱声,后赵某拿着财物逃走。等到吴某从网吧出来,赵某尾随吴某潜入其家中。当赵某盗窃贵重物品时,被吴某发现,赵某遂夺门而逃。当赵某跨上吴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吴某抓住赵某的脚,试图拉住他。赵某顺势踹了吴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吴某也没有再追赶。赵某就躲在吴某家外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路过时,发现赵某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赵某以为村长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村长进行打击,致其重伤。(事实五)
根据被害人郑某的报案,钱某曾经雇请赵某杀害郑某,并将正在买菜的“郑某”指给赵某看。但事实上,钱某误将王某当作“郑某”指给赵某。赵某按照约定,将实为王某的“郑某”在其家中予以杀害。(事实六)
问题:
有观点认为赵某、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你认为理由是什么?
有人认为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和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罪,数罪并罚”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你觉得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分析路径
是什么?
5.在事实五中,各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6.在事实六中,各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存在不同观点?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在事实一中,赵某、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理由是:
抢劫罪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1分),赵某、钱某持凶器闯入高速路收费站,控制收费站工作人员后,在长达6个小时的时间内,冒充收费站工作人员收取来往司机4万余元的过路费,属于压制收费站工作人员反抗(1分),抢劫“过路费”这种财产性利益,构成抢劫罪,金额为4万余元(1分)。
2.在事实二中,钱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本案中,钱某欲非法进入赵某家中获取奢侈品手机,但是其获得该财物并非通过将被害人反锁在房间内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实现(1分),因此,不构成抢劫罪既遂(1分)。同时,该行为毕竟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只是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而已(1分),故钱某构成抢劫罪未遂与(入户)盗窃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1分)。
3.在事实三中:
(1)董某从他人手上购买了几大包毒品用于自吸,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1分)
(2)赵某趁着夜色潜入董某家中成功盗窃到大量毒品,毒品亦属于财物,董某非法占有毒品的行为受刑法相对保护,赵某构成盗窃罪既遂。(1分)
(3)赵某打电话联系钱某代为销售盗得的毒品,产生的新的法益侵害行为,已经不属于单纯的销售赃物的行为,赵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1分),而钱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毒品而予以贩卖的,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象是赵某盗窃所得的毒品)与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1分)。另外,虽然钱某贩卖毒品得款30万元,而对赵某谎称只卖得钱款20万元,两人各分得10万元,但赵某因被钱某欺骗而免除钱某的给付义务不属于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因此,钱某针对分赃一事不构成诈骗罪。(1分)
(4)钱某将自己毒品犯罪所得20万元委托在银行工作的张某代为转给其在马来西亚打工的妈妈治病,属于洗钱罪中“跨境转移资产”行为,应当构成洗钱罪。(1分)同时,张某明知该款项的真实来源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择一重罪处罚即可。(1分)
4.在事实四中,本案的分析路径为:
赵某使用暴力抢劫周某的5000元现金(暴力本身致人轻伤),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1分),同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导致周某重伤,另外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1分),数罪并罚(1分)。但为了做到罪刑均衡,可以将赵某的普通的抢劫行为评价为盗窃行为(1分),进而赵某成立事后抢劫(致人重伤)罪,适用《刑法》第263条规定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1分)。
5.在事实五中:
(1)本案中,赵某在网吧盗窃,属于“扒窃”(1分),同时携带“美工刀片”划开郑某的包,属于“携带凶器盗窃”(1分),被网管吴某发现后,在吴某具有管理财物意识的情况下,为了获得财物“以暴力相威胁”,理应认定为普通的抢劫罪(1分)。
(2)《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1分)本案中,赵某非法进入吴某家中盗窃,后夺门而逃。当赵某跨上吴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吴某抓住赵某的脚,试图拉住他,但赵某顺势踹了吴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1分),只需认定为(入户)盗窃罪既遂(1分)。
(3)事后抢劫的成立要求犯盗窃等罪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中的“当场”重在“时间上的当场”,而非“空间上的当场”。(1分)本案中,赵某盗窃吴某家财物后,村长发现赵某时,其盗窃行为已经结束很久。赵某虽然为了抗拒抓捕而对村长进行打击,致其重伤,但并不属于事后抢劫中的“当场使用暴力”(1分),因此,需要单独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1分)。
6.在事实六中:
钱某教唆赵某杀害郑某,但是作为教唆犯的钱某产生对象错误(1分),无论釆取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均不影响钱某针对王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1分);而作为实行犯的赵某并无任何认识错误,针对王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实行犯(1分)。
抢劫罪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1分),赵某、钱某持凶器闯入高速路收费站,控制收费站工作人员后,在长达6个小时的时间内,冒充收费站工作人员收取来往司机4万余元的过路费,属于压制收费站工作人员反抗(1分),抢劫“过路费”这种财产性利益,构成抢劫罪,金额为4万余元(1分)。
2.在事实二中,钱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本案中,钱某欲非法进入赵某家中获取奢侈品手机,但是其获得该财物并非通过将被害人反锁在房间内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实现(1分),因此,不构成抢劫罪既遂(1分)。同时,该行为毕竟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只是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而已(1分),故钱某构成抢劫罪未遂与(入户)盗窃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1分)。
3.在事实三中:
(1)董某从他人手上购买了几大包毒品用于自吸,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1分)
(2)赵某趁着夜色潜入董某家中成功盗窃到大量毒品,毒品亦属于财物,董某非法占有毒品的行为受刑法相对保护,赵某构成盗窃罪既遂。(1分)
(3)赵某打电话联系钱某代为销售盗得的毒品,产生的新的法益侵害行为,已经不属于单纯的销售赃物的行为,赵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1分),而钱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毒品而予以贩卖的,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象是赵某盗窃所得的毒品)与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1分)。另外,虽然钱某贩卖毒品得款30万元,而对赵某谎称只卖得钱款20万元,两人各分得10万元,但赵某因被钱某欺骗而免除钱某的给付义务不属于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因此,钱某针对分赃一事不构成诈骗罪。(1分)
(4)钱某将自己毒品犯罪所得20万元委托在银行工作的张某代为转给其在马来西亚打工的妈妈治病,属于洗钱罪中“跨境转移资产”行为,应当构成洗钱罪。(1分)同时,张某明知该款项的真实来源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择一重罪处罚即可。(1分)
4.在事实四中,本案的分析路径为:
赵某使用暴力抢劫周某的5000元现金(暴力本身致人轻伤),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1分),同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导致周某重伤,另外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1分),数罪并罚(1分)。但为了做到罪刑均衡,可以将赵某的普通的抢劫行为评价为盗窃行为(1分),进而赵某成立事后抢劫(致人重伤)罪,适用《刑法》第263条规定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1分)。
5.在事实五中:
(1)本案中,赵某在网吧盗窃,属于“扒窃”(1分),同时携带“美工刀片”划开郑某的包,属于“携带凶器盗窃”(1分),被网管吴某发现后,在吴某具有管理财物意识的情况下,为了获得财物“以暴力相威胁”,理应认定为普通的抢劫罪(1分)。
(2)《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1分)本案中,赵某非法进入吴某家中盗窃,后夺门而逃。当赵某跨上吴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吴某抓住赵某的脚,试图拉住他,但赵某顺势踹了吴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1分),只需认定为(入户)盗窃罪既遂(1分)。
(3)事后抢劫的成立要求犯盗窃等罪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中的“当场”重在“时间上的当场”,而非“空间上的当场”。(1分)本案中,赵某盗窃吴某家财物后,村长发现赵某时,其盗窃行为已经结束很久。赵某虽然为了抗拒抓捕而对村长进行打击,致其重伤,但并不属于事后抢劫中的“当场使用暴力”(1分),因此,需要单独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1分)。
6.在事实六中:
钱某教唆赵某杀害郑某,但是作为教唆犯的钱某产生对象错误(1分),无论釆取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均不影响钱某针对王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1分);而作为实行犯的赵某并无任何认识错误,针对王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实行犯(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