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题库 / 四卷 / 试题详情
简答题 四卷
2022-09-15

案情:HD公司是一家涉及多项业务的集团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另设有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A控股子公司、经营酒店服务的B全资子公司。某日,A公司为竞买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欲向甲银行借贷5000万元,HD公司为了使其能够成功获得贷款,遂向甲银行发出一份函件,函件内容为:“请放心放贷给A公司,HD公司愿意提供差额补足,提供的差额补足义务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义务。当A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时,贵方均有权直接要求我方立即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甲银行收到函件后,即将贷款发放给A公司,但并未回复HD公司。
A公司成功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其工程发包给C建筑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为组织施工,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建设资质的D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该分包协议约定:D公司以C公司的名义执行具体的合同施工义务,C公司作为施工管理者承担管理责任,D公司必须接受C公司的技术指导、施工安排与监督等。后建设过程中发现大楼开裂,经査,为地基无法承重,下沉所致。A公司与C公司协商后解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A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C公司无法支付D公司工程款,由此引发纠纷。
A公司在另一个工程项目完工后也无法支付该工程的承包人H公司工程款,而此时该工程因为A公司欠付乙银行的价款未还,已被强制执行。H公司知情后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参与分配。
B公司从E家具制造公司购买一批高档床具(1000套)投入酒店经营。为了融资,E家具制造公司2年前即将自己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为乙银行设立了浮动抵押权,并办理了登记。现E家具制造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乙银行找到B公司,认为其购买的1000套高档床具属于典型的“数量超过一般买受人”,主张就该批家具优先受偿。B公司见状,立即将该批家具转卖给了知情的F酒店并交付。
由于A公司还有2000万元贷款无法偿还,甲银行要求HD公司补足,但HD公司提出抗辩:第一,差额补足的函件是HD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签订,并无公司决议(事实确实如此,是H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伪造了股东会决议);第二,甲银行并没有表示接受该函件。于是甲银行直接将HD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要求其追加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上海分公司因为进购一批货物未付款而与债权人G产生纠纷,HD公司表示自己没有授权分公司从事该合同行为,不予追认,由此引发纠纷。与此同时,上海分公司与广州分公司因争抢市场引发纠纷,上海分公司将广州分公司诉至法院。
HD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被债权人主张破产,而B公司也因为疫情的巨大影响,无法继续经营,自行申请破产。A公司的债权人申请宣告A公司破产,导致J公司正在建设的A公司的一个小区因此而停工。法院发现HD公司经常调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财产,账务混同不清、乱作一团。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评价HD公司关于“差额补足”函件的性质?属于债务加入还是担保?HD公司的两个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2.法院要求甲银行追加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做法是否正确?
3.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协议》效力如何?
4.如因工程款引发纠纷,则D公司在起诉时,应如何列明被告?
5.对于H公司的执行标的异议,执行法院是否应当中止执行?H公司能否主张直
接参与分配?
6.B公司是否属于正常买受人?乙银行能否就B公司所购1000套高档床具主张实现抵押权?
7.F酒店能否获得高档床具的所有权?
8.HD公司对债权人G的抗辩能否成立?对于上海分公司起诉广州分公司的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9.A公司与J公司之间的纠纷要如何解决?
10.对HD公司和A、B公司的破产,法院能否实质合并审理?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能否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1)该函件应该视为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1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第1、3款的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2分)本题中能够看出其有实质承担责任的意思,但无法确定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故应认定为保证。
(2)均不成立。(1分)根据《民法典》第685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1分)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没有独立提供担保的权限,必须提供股东会等相关决议,否则为越权代表,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1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公司决议,债权人只需要进行合理形式审查即可以主张为善意相对人,从而主张担保合同有效。(1分)本案中,并没有交代债权人为恶意,故即便决议是伪造的,也应推定债权人为善意。甲银行没有明确表示拒绝,故视为接受该担保。
2.不正确。(1分)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2分)从函件内容可以明确看出,HD公司在差额的范围内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其应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又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第1款
的规定,只有在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情况下,法院才应当要求其追加债务人。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法院应尊重债权人的处分权(2分),故法院做法不正确。
3.有效。(2分)本案D公司是以C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且接受C公司的统一管理的,对外仍然由C公司承担责任,故其并非属于主体工程的分包,而是属于劳务分包。(2分)法律只禁止承包人进行主体工程的分包,并不禁止劳务分包。(1分)该合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满足《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有效要件,故有效。
4.D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分包人C公司为被告(1分),也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以发包人A公司为被告,此时分包人C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应当追加(3分)。
5.(1)法院不应中止执行程序。(1分)H公司属于承包人,对其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虽然其权利具有优先性,但并不足以排除其他担保权人。(2分)异议人基于担保物权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先行就财产变价款向执行实施机构主张优先受偿。(1分)
(2)可以申请参与分配。(2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第2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故H公司属于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主张参与分配,且优先于执行申请人获得清偿。
6.(1)属于正常买受人。(1分)判断是否属于“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不是只看数量本身,而是要看用途。(1分)法律之所以特殊保护正常买受人,是因为其属于消费者。故只要所购商品属于消费使用的,均应属于正常买受人。(1分)本案中,虽然B公司购买的数量比较多,但均是用于自身经营活动需要,属于消费使用,故应认定B公司属于正常买受人。
(2)不能。(1分)根据《民法典》第404条以及《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第1款的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1分)本案中,E公司出卖高档床具的行为属于正常经营活动,B公司购买高档床具的行为属于自身消费使用,构成正常买受人。(1分)因此,即便乙银行的抵押权已经登记,也不能对抗B公司。
7.可以获得。(1分)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1分)故B公司属于有权处分,即便F酒店知情(1分),也不影响其基于买卖合同和交付而获得所有权。
8.(1)不成立。(1分)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组织,根据《民法典》第102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1分)故上海分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是具有签约能力的(1分),其所签合同原则上有效,无须HD公司授权。
(2)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2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4项的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分)分支机构之间的纠纷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纠纷(1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9.由破产管理人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2分)
10.(1)可以。(1分)因为HD公司与A、B公司属于关联公司,且HD公司作为控制公司,经常调用子公司财产、账务不清,存在法人人格实质否认情形(2分),故可以采取实质合并审理。
(2)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5点的规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分)多个法
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分)
(3)不可以。(1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①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②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可能期限较长或者存在较大困难等情形,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的;③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④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本案存在多个纠纷未终结,且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情形,故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2分)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 注意:本题包括两道题目,请任选一题作答。
(一)
案情:某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负责某土地施工建设,某市的区规划局接到举报后,经现场勘察和调査,认定该公司并未在区政府征地批文范围内进行施工,属违法建设行为,于是向该公司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设施。区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该公司在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该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复议维持。该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区政府组建临时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后查明,由区规划局颁发给该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的。
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性质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2.《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行为性质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3.《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可诉?为什么?
4.针对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确做法是什么?由谁采取相应的措施?
5.就该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请说明理由。
6.若该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不服临时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的强制拆除决定并提起诉讼,则应当列谁为被告?为什么?
(二)
案情:2013年6月,月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光公司”)与王梓、赵海、马腾、吴凡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宝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华公司”)。7月2日,公司登记成立,月光公司董事长派罗阳担任宝华公司董事长,王梓任公司总经理。宝华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月光公司认缴岀资500万元,以其一处商务办公楼作为出资,于公司成立之日便交付公司使用,并办理过户登记;王梓以一项评估作价200万元的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他三位自然人分别出资100万元,四位投资人均按期足额将认缴的出资转入公司的银行账户。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016年9月9日,宝华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1000万元,其中月光公司增资500万元,王梓增资200万元,赵海增资200万元,马腾增资200万元,吴凡出资额不变。其中,赵海增资的200万元,验资后即从公司账户上转出。2016年12月,宝华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要求赵海在2017年2月1日前补足欠缴的增资款200万元,并在当日当场向赵海送达了股东会决议。2017年6月1日,宝华公司召开股东会,除了赵海未参加,其他股东均出席会议。股东会决议:确认赵海无权享有和行使与200万元增资款对应股权相关的股东权利,包括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对应表决权等与该股权相关的一切股东权利;欠缴的200万元由王梓履行认缴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2017年6月5日,王梓向公司转入200万元。后王梓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增资200万元的股权,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赵海抗辩称股东会决议无效,其仍享有300万元出资额的股权。
赵海认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盈利500万元却不分红,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宝华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由拒绝赵海查账。赵海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分红,但未提供任何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
2020年12月,受疫情影响,为了资金周转,宝华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各个子公司之间如果资金短缺,宝华公司就在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资金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宝华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火星公司,因到期债权不能获得清偿,向法院申请对宝华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管理人查明:2019年11月,宝华公司与亚克公司签订了关于5台制冷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未约定交付地点。2021年2月20日,亚克公司委托承运人风云公司向宝华公司发出5台制冷设备,并将上述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截至2021年3月1日,宝华公司向亚克公司累计支付价款300万元,风云公司承运的5台制冷设备尚在运输途中。
问题:
1.王梓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宝华公司解除赵海抽逃出资对应部分股权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宝华公司以“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由拒绝赵海查账是否合法?为什么?
4.赵海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火星公司是否可以请求对宝华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为什么?
6.亚克公司能否取回已经向宝华公司发货的制冷设备?其应如何行使权利?为
什么?

3 案情:2018年4月,甲与其青梅竹马的表妹乙结婚。次年,乙生下一子丙。
2019年5月,甲与丁、戊、戌三人共同设立天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四人分别认购100万元,约定在2022年12月1日前缴付全部出资。公司设立后,经股东会决议,任命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0年3月,甲为天福公司租赁办公场所之需,与玄武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玄武公司办公用房一套,年租金为50万元,租期5年,合计租金250万元。该租赁合同还约定,若长江水干涸,则该租赁合同终止。签订租赁合同时,玄武公司并不知晓甲的职权问题。为担保天福公司依约支付租金,甲未经乙同意,擅自将婚后购买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抵押给玄武公司,玄武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此外,丁亦为此提供保证担保,且约定若天福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则丁额外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抵押合同签订后,甲并未为玄武公司办理抵押登记,而是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20年4月,玄武公司自恒和公司处采购一批茶叶,约定玄武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支付价款50万元,恒和公司于2020年7月交付茶叶。为担保玄武公司支付价款的义务,玄武公司将出租给天福公司的房屋抵押给恒和公司,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玄武公司在新闻报道中发现,恒和公司近期生产的茶叶存在化学元素超标,已经被行政机关责令整改。因此,在4月15日,玄武公司未向恒和公司支付价款。恒和公司据此要求实现对房屋的抵押权,并请求玄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3月,第1年租期届至,天福公司未能向玄武公司支付租金。玄武公司经查询发现,甲、丁、戊、戌四人均未能足额履行出资义务,遂要求四人对天福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遭到了四人的拒绝。
由于孩子日渐成长,甲希望抽出时间陪孩子,遂决议将自己享有的天福公司的股权低价转让给自己的小舅子张某。丁主张对该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遭甲拒绝。因无法脱离公司、事务繁忙,导致甲时常对乙实施家庭暴力,乙不堪忍受,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甲则向法院起诉,主张该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无效,孩子归甲抚养。乙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虽然法院确认二人婚姻关系无效,但未就财产进行处理,因此甲与乙协议,该分割财产的纠纷由乙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甲持有的天福公司的股权。在诉讼中,甲遭遇车祸,临死前经多名医生、护士见证,立下口头遗嘱,指定自己的母亲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合同终止条件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2.玄武公司是否可以请求甲办理抵押登记?玄武公司如何救济?为什么?
3.丁是否可以拒绝向玄武公司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4.恒和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玄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5.若恒和公司实现抵押权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天福公司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为什么?
6.玄武公司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甲、丁、戊、戌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7.甲是否可以拒绝向丁转让该股权?丁有何救济措施?
8.受理乙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如何处理该离婚案件?
9.法院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甲提出的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为什么?
10.针对婚姻无效的判决,乙可否提出上诉?
11.甲与乙所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否有效?为什么?
12.乙是否可以要求分割该股权直接成为天福公司的股东?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