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2-09-15
案情: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釆取技术侦查措施侦查甲非法拘禁案,侦查完毕后移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为由起诉到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一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判决其构成非法拘禁罪,处10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甲上诉,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南京市中院经审査认为,被告人甲的罪名不是非法拘禁罪,而是绑架罪,故变更罪名为绑架罪,处10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南京市中院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了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到的证据种类和技术侦查措施所使用的技术方法。
被害人乙在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向江苏省高院申诉,江苏省高院指定常州市中院对申诉进行审查。常州市中院审查后将审査报告层报江苏省高院处理。
江苏省高院后指定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再审,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甲不仅涉嫌绑架罪,还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案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甲构成绑架罪,处6年有期徒刑,构成故意伤害罪,处6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8年有期徒刑。
问题:
1.本案二审法院南京市中院判决被告人甲构成绑架罪,处10年有期徒刑,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2.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处10年有期徒刑畸轻,而直接改判为非法拘禁罪,处15年有期徒刑,该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二审法院南京市中院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了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到的证据种类和技术侦查措施所使用的技术方法,该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江苏省高院指定常州市中院对申诉进行审查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并案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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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2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401条第1款(解释新修)的规定,审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②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1分)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因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1分)本案二审判决被告人甲构成绑架罪,处10年有期徒刑,使得被告人甲不能被假释,对被告人甲的刑罚作出了实质不利的改判,所以二审法院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2分)
2.不正确。(2分)根据《刑诉解释》第401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原判判处的刑罚(10年有期徒刑)不当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2分)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2分)
3.不正确。(2分)根据《刑诉解释》第121条(解释新增)的规定,釆用技术调查、侦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表述相关证据的名称、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但不得表述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査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2分)本案二审法院南京市中院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了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到的证据种类是正确的,但是表述技术侦查措施所使用的技术方法是不正确的。(2分)
4.正确。(2分)根据《刑诉解释》第454条(解释新增)的规定,本案上级法院江苏省高院可以指定终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常州市中院对申诉进行审查。(2分)被指定的法院常州市中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査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上级法院江苏省高院审查处理。(2分)
5.正确。(2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由于本案原来是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的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2分)根据《刑诉解释》第467条(解释新增)的规定,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2分)
2.不正确。(2分)根据《刑诉解释》第401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原判判处的刑罚(10年有期徒刑)不当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2分)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2分)
3.不正确。(2分)根据《刑诉解释》第121条(解释新增)的规定,釆用技术调查、侦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表述相关证据的名称、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但不得表述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査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2分)本案二审法院南京市中院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了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到的证据种类是正确的,但是表述技术侦查措施所使用的技术方法是不正确的。(2分)
4.正确。(2分)根据《刑诉解释》第454条(解释新增)的规定,本案上级法院江苏省高院可以指定终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常州市中院对申诉进行审查。(2分)被指定的法院常州市中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査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上级法院江苏省高院审查处理。(2分)
5.正确。(2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由于本案原来是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的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2分)根据《刑诉解释》第467条(解释新增)的规定,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