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2-09-08
【案情】
白某(男)曾因抢劫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1月1日,在有期徒刑执行3年整(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为2年整)时被假释。之后白某与谭某(女)结婚。后谭某有外遇,白某发现后与谭某长期吵闹。谭某与白某商量,“我帮你找个女孩,我们扯平”。(事实一)
2003年2月1日,谭某上街时,以身体不适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女)的信任,让林某送其回家。在其家中,谭某骗林某喝下掺有迷药的饮料,趁被害人昏迷后,谭某让其丈夫白某对林某实施强奸。后二人将林某用绳子勒死并掩埋尸体。因被害人林某家属报案称林某失踪,公安机关立案,但并未破获该案。(事实二)
2016年3月1日,白某进入A某家,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
2018年4月1日,谭某怀孕,又与白某产生争吵,胎位不正,疑受报应,谭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此时,白某逃往外地。谭某因怀有身孕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后趁去医院做产检途中逃匿。公安机关将二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事实三)
2018年5月1日,谭某在外逃途中流产,经母亲劝说,谭某准备回乡向村委会投案,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谭某如实供述了迷晕林某的事实,但隐瞒了与白某一起勒死林某的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后其知悉的白某在外地的手机号码。但公安机关赶到时,白某已闻风逃走。(事实四)
2018年6月1日,白某在逃跑途中盗窃B某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因此在外地被抓。白某在公安人员讯问时起初使用假名,后经讯问人员做思想工作,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真名,并供述了自己在2003年实施的强奸杀人事实,以及2016年在A某家盗窃财物的事实,并揭发谭某参与杀人的事实。(事实五)
【问题】
1.对于事实二,白某、谭某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2.对于事实四,谭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
3.对于事实四,可否对谭某适用死刑?
4.对于事实五,白某所犯之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5.对于事实三、事实五,白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
6.对于事实一、事实五,分析白某是否构成累犯,如何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1.谭某、白某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1)白某实施了强奸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正犯。谭某迷晕林某,实施强奸罪的暴力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2)因二人在强奸后故意杀害被害人,不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系强奸罪(基本犯)、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2.谭某对强奸罪成立自首,不成立立功。
(1)谭某先投案,逃跑被通缉后又投案,在投案途中被抓,仍属自动投案。谭某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对该罪成立自首。隐瞒故意杀人罪事实,对该罪不成立自首。
(2)虽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后其知悉的同案犯的手机号码,系供述同案犯的基本信息,但对抓捕犯罪人没有起到实际作用,不构成立功。
3.不能对谭某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本案谭某因怀有身孕,案发时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之后逃匿后又归案。
(1)“审判的时候”指从羁押至执行前。因怀孕而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也认为是“审判的时候”。
(2)“怀孕”包括此期间有过怀孕状态,也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3)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4.白某犯有强奸罪(2003年2月1日)、故意杀人罪(2003年2月1日)、盗窃罪(2016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均未超过追诉时效。
(1)强奸罪基本犯的追诉时效为15年、故意杀人罪为20年。因在二罪追诉期间内白某于2016年3月1日犯盗窃罪,二罪追诉时效中断,从该时点重新计算。之后白某在逃匿途中,不受时效限制。
(2)对于盗窃罪,因系连续犯,从行为终了之日即2018年6月1日起算,当然未超过追诉时效。
5.白某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立功。
(1)对于其所供述的2016年在A某家盗窃财物的事实,因系犯盗窃罪被抓而供述同种罪行,不成立特别自首。
(2)对于其所供述的强奸、杀人事实,因系已经录入全国在逃信息库的罪行,系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也不成立特别自首。
(3)揭发谭某参与杀人的事实,系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以上行为均属于坦白。
6.对于事实一、事实五,白某不构成累犯,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1)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不属刑罚执行完毕后犯罪,而属刑罚执行期间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2)应当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将抢劫罪未执行完的刑期(有期徒刑5年减3年),与三个新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合并的刑罚,进行并罚。并罚后的结果,为继续执行的刑罚。
(1)白某实施了强奸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正犯。谭某迷晕林某,实施强奸罪的暴力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2)因二人在强奸后故意杀害被害人,不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系强奸罪(基本犯)、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2.谭某对强奸罪成立自首,不成立立功。
(1)谭某先投案,逃跑被通缉后又投案,在投案途中被抓,仍属自动投案。谭某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对该罪成立自首。隐瞒故意杀人罪事实,对该罪不成立自首。
(2)虽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后其知悉的同案犯的手机号码,系供述同案犯的基本信息,但对抓捕犯罪人没有起到实际作用,不构成立功。
3.不能对谭某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本案谭某因怀有身孕,案发时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之后逃匿后又归案。
(1)“审判的时候”指从羁押至执行前。因怀孕而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也认为是“审判的时候”。
(2)“怀孕”包括此期间有过怀孕状态,也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3)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4.白某犯有强奸罪(2003年2月1日)、故意杀人罪(2003年2月1日)、盗窃罪(2016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均未超过追诉时效。
(1)强奸罪基本犯的追诉时效为15年、故意杀人罪为20年。因在二罪追诉期间内白某于2016年3月1日犯盗窃罪,二罪追诉时效中断,从该时点重新计算。之后白某在逃匿途中,不受时效限制。
(2)对于盗窃罪,因系连续犯,从行为终了之日即2018年6月1日起算,当然未超过追诉时效。
5.白某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立功。
(1)对于其所供述的2016年在A某家盗窃财物的事实,因系犯盗窃罪被抓而供述同种罪行,不成立特别自首。
(2)对于其所供述的强奸、杀人事实,因系已经录入全国在逃信息库的罪行,系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也不成立特别自首。
(3)揭发谭某参与杀人的事实,系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以上行为均属于坦白。
6.对于事实一、事实五,白某不构成累犯,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1)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不属刑罚执行完毕后犯罪,而属刑罚执行期间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2)应当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将抢劫罪未执行完的刑期(有期徒刑5年减3年),与三个新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合并的刑罚,进行并罚。并罚后的结果,为继续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