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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四卷
2022-09-08

【案情】
白某(男)曾因抢劫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1月1日,在有期徒刑执行3年整(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为2年整)时被假释。之后白某与谭某(女)结婚。后谭某有外遇,白某发现后与谭某长期吵闹。谭某与白某商量,“我帮你找个女孩,我们扯平”。(事实一)
2003年2月1日,谭某上街时,以身体不适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女)的信任,让林某送其回家。在其家中,谭某骗林某喝下掺有迷药的饮料,趁被害人昏迷后,谭某让其丈夫白某对林某实施强奸。后二人将林某用绳子勒死并掩埋尸体。因被害人林某家属报案称林某失踪,公安机关立案,但并未破获该案。(事实二)
2016年3月1日,白某进入A某家,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
2018年4月1日,谭某怀孕,又与白某产生争吵,胎位不正,疑受报应,谭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此时,白某逃往外地。谭某因怀有身孕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后趁去医院做产检途中逃匿。公安机关将二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事实三)
2018年5月1日,谭某在外逃途中流产,经母亲劝说,谭某准备回乡向村委会投案,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谭某如实供述了迷晕林某的事实,但隐瞒了与白某一起勒死林某的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后其知悉的白某在外地的手机号码。但公安机关赶到时,白某已闻风逃走。(事实四)
2018年6月1日,白某在逃跑途中盗窃B某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因此在外地被抓。白某在公安人员讯问时起初使用假名,后经讯问人员做思想工作,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真名,并供述了自己在2003年实施的强奸杀人事实,以及2016年在A某家盗窃财物的事实,并揭发谭某参与杀人的事实。(事实五)
【问题】
1.对于事实二,白某、谭某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2.对于事实四,谭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
3.对于事实四,可否对谭某适用死刑?
4.对于事实五,白某所犯之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5.对于事实三、事实五,白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
6.对于事实一、事实五,分析白某是否构成累犯,如何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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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谭某、白某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1)白某实施了强奸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正犯。谭某迷晕林某,实施强奸罪的暴力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2)因二人在强奸后故意杀害被害人,不构成强奸致人死亡,系强奸罪(基本犯)、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2.谭某对强奸罪成立自首,不成立立功。
(1)谭某先投案,逃跑被通缉后又投案,在投案途中被抓,仍属自动投案。谭某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对该罪成立自首。隐瞒故意杀人罪事实,对该罪不成立自首。
(2)虽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犯罪后其知悉的同案犯的手机号码,系供述同案犯的基本信息,但对抓捕犯罪人没有起到实际作用,不构成立功。
3.不能对谭某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本案谭某因怀有身孕,案发时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之后逃匿后又归案。
(1)“审判的时候”指从羁押至执行前。因怀孕而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也认为是“审判的时候”。
(2)“怀孕”包括此期间有过怀孕状态,也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3)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4.白某犯有强奸罪(2003年2月1日)、故意杀人罪(2003年2月1日)、盗窃罪(2016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均未超过追诉时效。
(1)强奸罪基本犯的追诉时效为15年、故意杀人罪为20年。因在二罪追诉期间内白某于2016年3月1日犯盗窃罪,二罪追诉时效中断,从该时点重新计算。之后白某在逃匿途中,不受时效限制。
(2)对于盗窃罪,因系连续犯,从行为终了之日即2018年6月1日起算,当然未超过追诉时效。
5.白某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立功。
(1)对于其所供述的2016年在A某家盗窃财物的事实,因系犯盗窃罪被抓而供述同种罪行,不成立特别自首。
(2)对于其所供述的强奸、杀人事实,因系已经录入全国在逃信息库的罪行,系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也不成立特别自首。
(3)揭发谭某参与杀人的事实,系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以上行为均属于坦白。
6.对于事实一、事实五,白某不构成累犯,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1)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不属刑罚执行完毕后犯罪,而属刑罚执行期间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2)应当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将抢劫罪未执行完的刑期(有期徒刑5年减3年),与三个新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合并的刑罚,进行并罚。并罚后的结果,为继续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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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中院开庭时,由于被告人人数众多,法院允许被告人推选代表人参加庭审。由于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法院允许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辩护人己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庭审。
在审理期间,被告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于是法院对公司负责人甲、部门经理乙、业务员丙、丁、戊继续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丙、丁、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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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因钱某的好友王某成功"脱单”,当日钱某受邀一同前往“中国好嗓子KTV”喝酒庆贺。不胜酒力的钱某几杯酒下肚后已至微醺,但王某仍极力劝酒,钱某无奈又多喝了几杯,后钱某自行驾车回家,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头部受伤。另查明,钱某驾驶的汽车实际所有人为周某,周某虽明知钱某没有驾驶资格,但碍于情面仍将该车借给了钱某。该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同时,已知周某的汽车系从他人手中购得,在事故发生前周某就已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车辆交付转让的通知,但截至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仍未作出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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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借款到期后,延海公司无法按期向张某付息还款。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张某购买延海公司B别墅一套,价款为1200万元,张某所借款项的本息之和视为已付房款,剩余部分房款待房屋交付后再分期补齐。借款合同不再履行。”根据该协议,延海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未办理备案,并且合同签订时延海公司没有取得房屋的预售许可证明(房屋建成前1个月才取得)。1个月后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
2019年11月,延海公司将C房屋出售于黄某。2020年1月房屋建成交付,黄某验收时发现该房屋约定的层高为3.1米,而实际层高只有2.7米,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庭,审理中延海公司主张层高之所以降低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审批要求,且黄某验房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黄某则认为自己在验收单上是提出异议的。法院查明当初延海公司就是以房屋层高作为卖点的,法院要求延海公司提交《验收单》,延海公司未予配合。
2020年6月1日,因延海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碧海蓝天公司将其诉至北京A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延海公司提出抗辩称自己未支付工程款是因为工程质量部分存在问题。
2021年3月,该小区因变成了学区房而价格猛增。张某起诉延海公司,请求延海公司履行B别墅过户义务,但延海公司予以拒绝。延海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收到张某任何房屋价款,自己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本质是让与担保合同,因此主张继续履行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法院查明,2020年1月房屋建成时B别墅已经出卖并过户给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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