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2-09-08
【案情】:
A市公安局对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公司负责人甲、部门经理乙、业务员丙、丁、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移送A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A市检察院向A市中院提起公诉。
A市中院开庭时,由于被告人人数众多,法院允许被告人推选代表人参加庭审。由于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法院允许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辩护人己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庭审。
在审理期间,被告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于是法院对公司负责人甲、部门经理乙、业务员丙、丁、戊继续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丙、丁、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后丙上诉,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第二审法院A省高院发现丙还涉嫌一起诈骗罪,与其他人无关联,故将丙发回一审A市中院重新审判。一审A市中院判处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3年,后丙不服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由于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裁判,第二审法院A省高院并案审理,判决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3年,其他被告人维持原判。
【问题】:
1.由于被告人人数众多,法院允许被告人推选代表人参加庭审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由于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法院允许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辩护人己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庭审是否正确?为什么?
3.由于被告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法院继续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第二审法院A省高院将丙发回一审A市中院重新审判,后并案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第二审法院A省高院对丙的判决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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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不正确。《刑诉解释》第224条规定,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本案被告人人数众多时不能推选代表人,而在被害人人数多时才能推选代表人。
2.不正确。《刑诉解释》第336条第2、3款规定,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本案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辩护人。
3.不正确。《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本案需要判断该被告单位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否完成了注销登记,如果尚未完成,应当继续审理,如果已经完成,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4.正确。《刑诉解释》第404条第2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并案审理。本案第二审法院A省高院发现丙还涉嫌一起诈骗罪,与其他人无关联,可以将丙发回一审A市中院重新审判,后并案审理。
5.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刑诉解释》第40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如果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一审A市中院判处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3年;二审A省高院判决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3年,并未加重最终的刑罚。
2.不正确。《刑诉解释》第336条第2、3款规定,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本案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辩护人。
3.不正确。《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本案需要判断该被告单位马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否完成了注销登记,如果尚未完成,应当继续审理,如果已经完成,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4.正确。《刑诉解释》第404条第2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并案审理。本案第二审法院A省高院发现丙还涉嫌一起诈骗罪,与其他人无关联,可以将丙发回一审A市中院重新审判,后并案审理。
5.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刑诉解释》第40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如果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一审A市中院判处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3年;二审A省高院判决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3年,并未加重最终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