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2-07-23
【案情】
甲乔迁新居,雇用乙为搬家司机,雇用戊为搬运工。搬家当日,乙驾车经过闹市,小心慎行,因行人丙横穿马路,乙躲避不及撞伤在街心玩耍的7岁幼童丁,由于车体晃动,坐在货仓里看管货物的戊从车上跌落,摔成重伤。丁、戊送去医院抢救后,戊因重伤导致面部残疾,精神严重抑郁。
甲去医院探望丁,适逢道路施工,甲跌落到地坑中受伤,施工方否认自己有过错,认为是甲无视警示牌从危险区经过才被弄伤,后甲将施工方诉至A法院。
医院对丁实施抢救后,丁伤情暂时稳定,后来某日丁伤情突然恶化,丁父要求医院出示详细诊疗方案,医院将诊疗情况告知丁父,但拒不提供详细的书面方案。丁父遂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题为“xx医院无良,草菅人命!”的文章,该文章被己阅读后转发到天地社区论坛,随后又被相继转发到各大论坛,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对该医院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天地社区论坛发现后立即删除了相关的帖子并关闭了相应的发帖账户。后该医院将丁父诉至A法院,丁父对该医院提起反诉。
A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甲受伤的地点在施工危险区,施工方设有护栏和明显标识。(2)丁父的博文内容夸张,严重超出事实范围。(3)由于丁治疗时使用的血液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与丁的体质有排斥反应。(4)丁是在课间时从学校跑到街心玩耍时受伤的。
【问题】
1.对于丁被撞伤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4分)
2.甲是否可以向施工方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3分)
3.医院可以什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分)
4.己与丁父是否对医院构成共同侵权?理由是什么?(3分)
5.天地社区论坛是否需对医院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什么?(3分)
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6分)
7.戊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2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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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1.丁父可以向丙主张承担责任(2分),向丁所在小学主张承担补充责任(2分)。
2.不可以(1分)。施工方设有明显标识并采取安全措施,可以免责(2分)。
3.医院可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分)。
4.不构成(1分)。丁父与己之间不存在使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主观意思联络,丁父发表博客的行为与己转发的行为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尽管都造成了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但不构成共同侵权(2分)。
5.不承担(1分)。理由在于天地社区论坛在发现网络侵权事实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在其社区论坛没有继续造成损害(2分)。
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医院和供血单位主张侵权责任(2分)。理由在于:(1)医院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分);(2)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2分)。
7.戊可以向丙和甲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2分)。
1.首先,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釆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危险有时来自人的行为,有时来自自然原因。《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丙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导致乙躲避不及而造成丁受伤,丙的违规行为是危险的来源,所以应当由丙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本题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校外人员侵害时的责任分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到人身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监管之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仍负有管理职责,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
偿。”本案中,丁是在课间休息时受伤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丁跑到街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本题考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容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甲受伤的地点在施工危险区,施工方设有护栏和明显标识,已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应当免责。
3.本题考査侵害名誉权相关内容。名誉权是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典》并没有对名誉权的定义作具体规定,《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一般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点:(1)侮辱;(2)诽谤。本案中丁父的博客内容夸张,严重超出事实范围,丁父的博文及其在各大论坛的转载,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构成对该医院名誉的诽谤,医院可以名誉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
4.《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丁父发表博客的行为,己转发到天地社区论坛的行为,属于利用网络发表严重失实的文章侵害医院的名誉权。但问题在于,丁父与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此处的共同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以及故意和过失的结合;(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受害人具有损失。《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丁父与己之间不存在使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主观意思联络,丁父发表博客的行为与己的转发行为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尽管都造成了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但不构成共同侵权。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丁父和己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医院的名誉权受损,如果能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5.本题考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釆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本案中,天地社区论坛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后,立即釆取了必要措施,删除了相关帖子,其及时删除行为阻止了损害的扩大,因而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6.本题考查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疗机构义务及医疗产品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中,医院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本案中,丁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而导致伤情恶化,可以向血液供应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院请求赔偿,医院赔偿后,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7.本题考查紧急避险、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首先,《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丙违规横穿马路导致车体晃动,戊跌落受伤,丙作为引起险情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没有让戊坐在副驾驶座上,而让其坐在货仓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戊由于工伤脸部受损而导致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甲、丙同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丁父可以向丙主张承担责任(2分),向丁所在小学主张承担补充责任(2分)。
2.不可以(1分)。施工方设有明显标识并采取安全措施,可以免责(2分)。
3.医院可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分)。
4.不构成(1分)。丁父与己之间不存在使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主观意思联络,丁父发表博客的行为与己转发的行为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尽管都造成了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但不构成共同侵权(2分)。
5.不承担(1分)。理由在于天地社区论坛在发现网络侵权事实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在其社区论坛没有继续造成损害(2分)。
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医院和供血单位主张侵权责任(2分)。理由在于:(1)医院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分);(2)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2分)。
7.戊可以向丙和甲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2分)。
1.首先,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釆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危险有时来自人的行为,有时来自自然原因。《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丙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导致乙躲避不及而造成丁受伤,丙的违规行为是危险的来源,所以应当由丙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本题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校外人员侵害时的责任分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到人身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监管之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仍负有管理职责,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
偿。”本案中,丁是在课间休息时受伤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丁跑到街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本题考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容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甲受伤的地点在施工危险区,施工方设有护栏和明显标识,已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应当免责。
3.本题考査侵害名誉权相关内容。名誉权是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典》并没有对名誉权的定义作具体规定,《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一般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点:(1)侮辱;(2)诽谤。本案中丁父的博客内容夸张,严重超出事实范围,丁父的博文及其在各大论坛的转载,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构成对该医院名誉的诽谤,医院可以名誉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
4.《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丁父发表博客的行为,己转发到天地社区论坛的行为,属于利用网络发表严重失实的文章侵害医院的名誉权。但问题在于,丁父与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此处的共同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以及故意和过失的结合;(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受害人具有损失。《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丁父与己之间不存在使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主观意思联络,丁父发表博客的行为与己的转发行为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尽管都造成了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但不构成共同侵权。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丁父和己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医院的名誉权受损,如果能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5.本题考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釆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本案中,天地社区论坛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后,立即釆取了必要措施,删除了相关帖子,其及时删除行为阻止了损害的扩大,因而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6.本题考查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疗机构义务及医疗产品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中,医院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本案中,丁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而导致伤情恶化,可以向血液供应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院请求赔偿,医院赔偿后,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7.本题考查紧急避险、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首先,《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丙违规横穿马路导致车体晃动,戊跌落受伤,丙作为引起险情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没有让戊坐在副驾驶座上,而让其坐在货仓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戊由于工伤脸部受损而导致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甲、丙同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