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2-07-23
【案情】
甲和乙于1980年结婚。2017年年底,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
甲生前是一位导演,为了投资拍摄电影,甲将其祖传的名画抵押给A借款100万元,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在电影的拍摄过程中因资金短缺,甲又将名画质押给B借款50万元,并将画转移给B占有。为了电影的后期制作,甲又向C借款25万元。
在甲去世以后,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丁利用甲去世的新闻热点在某论坛上发帖称甲在去世前一晚“一夜风流”。甲的妻子乙在看到这个帖子之后立即要求某论坛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防止侵害的扩大,但某论坛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坚决不同意乙的要求。
乙将丁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丁立即停止侵害、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此外,还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丁立即停止对甲的侵害,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4家门户网站首页及全国6家报纸醒目位置刊登向乙公开道歉的声明;赔偿乙的精神抚慰金以及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被告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丁置若罔闻,拒不执行。
【问题】
1.乙应以谁的权利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为什么?(4分)
2.A对名画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3分)
3.若甲到期无力清偿借款将名画变卖得到100万元,这100万元在A、B、C之间应该怎样进行
分配,为什么?(6分)
4.若B认为自己家没有保存名画的条件,让甲继续占有名画,后发生火灾,名画毁损,甲获得赔偿金90万元,该保险金在A、B、C之间应该怎样进行分配,为什么?(4分)
5.乙若是以丁和某论坛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某论坛应该承担什么责任?(2分)
6.若乙向法院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该采取什么措施?(2分)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1.乙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分)。因为甲已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丁的行为使甲的妻子乙遭受精神上的痛苦(2分)。
2.享有(1分)。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2分)。
3.由A得50万元,B得50万元(2分)。因为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2分)。C为一般债权,无优先受偿权(2分)。故先清偿B的50万元,剩余优先偿还A,即50万元。
4.由A得90万元(2分)。因为质权尚未设立,A对名画享有抵押权(2分)。
5.该论坛应该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丁承担连带责任(2分)。
6.人民法院可以在4家门户网站首页及全国6家报纸的醒目位置刊登公开道歉信,费用由丁承担(2分)。
【法理透析】
1.《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在本案中,甲在去世后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丧失。虽然丁捏造甲在去世前一晚“一夜风流”,对甲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但是甲再也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向丁主张权利。而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的规定,甲的妻子乙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39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推知,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本案中,甲与A约定以甲的祖传名画设定抵押,虽然A所享有的抵押权未登记,但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该抵押权就已经成立,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可见,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得以成立的前提。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具有对外公示的作用,可以对抗第三人。在本案中,从上题我们已经得知,虽然A对名画具有抵押权,但是因为该抵押权未经登记所以不具有对外公示的作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B已经占有质押财产,其质权可以对抗第三人。所以,变卖名画所得的价款应该按照B、A、C的顺序清偿。
4.《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在本案中,虽然名画灭失,但是就名画灭失后甲所得的赔偿金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优先受偿。因为质物未交付,依照《民法典》第429条的规定,B对甲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不能就该赔偿金优先受偿。而A所享有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已经成立。所以,该赔偿金应该先清偿A的债权,若有剩余则按照B和C的债权比例清偿。由于赔偿金只有90万元,所以A得90万元,B和C无法受偿。
1.乙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分)。因为甲已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丁的行为使甲的妻子乙遭受精神上的痛苦(2分)。
2.享有(1分)。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2分)。
3.由A得50万元,B得50万元(2分)。因为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2分)。C为一般债权,无优先受偿权(2分)。故先清偿B的50万元,剩余优先偿还A,即50万元。
4.由A得90万元(2分)。因为质权尚未设立,A对名画享有抵押权(2分)。
5.该论坛应该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丁承担连带责任(2分)。
6.人民法院可以在4家门户网站首页及全国6家报纸的醒目位置刊登公开道歉信,费用由丁承担(2分)。
【法理透析】
1.《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在本案中,甲在去世后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丧失。虽然丁捏造甲在去世前一晚“一夜风流”,对甲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但是甲再也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向丁主张权利。而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的规定,甲的妻子乙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39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推知,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本案中,甲与A约定以甲的祖传名画设定抵押,虽然A所享有的抵押权未登记,但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该抵押权就已经成立,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可见,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得以成立的前提。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具有对外公示的作用,可以对抗第三人。在本案中,从上题我们已经得知,虽然A对名画具有抵押权,但是因为该抵押权未经登记所以不具有对外公示的作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B已经占有质押财产,其质权可以对抗第三人。所以,变卖名画所得的价款应该按照B、A、C的顺序清偿。
4.《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在本案中,虽然名画灭失,但是就名画灭失后甲所得的赔偿金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优先受偿。因为质物未交付,依照《民法典》第429条的规定,B对甲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不能就该赔偿金优先受偿。而A所享有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已经成立。所以,该赔偿金应该先清偿A的债权,若有剩余则按照B和C的债权比例清偿。由于赔偿金只有90万元,所以A得90万元,B和C无法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