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2-07-23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系生产化工材料的公司,且均坐落在A河流附近。因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向A河流排放未处理达标的废水,致使A河流污染严重。A河流附近的居民苏某有一鱼塘,其鱼塘里的水都是来自A河流,因河水污染苏某饲养的鱼全部死亡。经查明,甲公司和乙公司所排放的废水均足以导致苏某的鱼死亡。为看管鱼塘,苏某饲养一条小狗,某日钱某故意挑逗该小狗,致使路过的赵某被小狗咬伤,赵某请求苏某赔偿其医药费等损失,苏某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甲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赵某在证券公司购买了甲公司20万元债券,债券于2016年12月10日到期,直到2019年12月30日,赵某才想起此事,立即请求甲公司还本付息,甲公司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绝。赵某遂起诉至法院,甲公司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进行抗辩。
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向丙公司购买了十几罐氯气,由丙公司负责运回,并叮嘱丙公司罐内装有剧毒气体,不能暴晒,必须小心保管,丙公司在运回途中由于放置不当导致其中一罐氯气遗失在马路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漏,致使周边多人中毒。为支付货款,甲公司委派其职工刘某向个体户王某收账,因双方沟通不畅,王某将刘某打成重伤。刘某向甲公司请求支付工伤保险金,甲公司以刘某不是在工作时受伤而拒绝支付,后查明,甲公司并未为刘某购买工伤保险。
刘某在受伤住院期间,为照顾刘某方便,其妻子张某将刘某在丁超市购买的电热水壶带到医院,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水壶突然爆炸,导致张某被烫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张某向法院请求丁超市返还购买电热水壶的价款、赔偿医药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害1万元。刘某7岁的儿子刘小某在学校与同学陆小某(7岁)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虽及时制止,刘小某仍然踢中陆小某腹部致其脾脏破裂,造成损失5万元。
【问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什么基本原则?苏某可否请求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分)
2.苏某拒绝赔偿赵某的损失是否正确?(3分)
3.甲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2分)
4.氯气泄漏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3分)
5.甲公司拒绝支付工伤保险金是否正确?刘某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4分)
6.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5分)
7.对陆小某的损害应当如何赔偿?学校有无赔偿责任?(3分)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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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1.(1)违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1分)o(2)可以(1分)。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他们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苏某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分)。
2.不正确(1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苏某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无过错为由抗辩(2分)。
3.不成立(1分)。兑付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分)。
4.丙公司承担(1分)。管理人丙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1分)。所有人甲公司叮嘱丙公司罐内有剧毒气体不能暴晒,已经尽到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连带责任(1分)。
5.(1)不正确(1分)。(2)刘某为甲公司收账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其受伤属于工伤,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工伤保险金(1分);因甲公司未为刘某购买工伤保险,刘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与工伤保险金相等数额的补偿金(1分);此外,刘某还有权向王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1分)。
6.张某请求赔偿医药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1分),请求返还购买电热水壶价款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1分)。张某作为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侵权责任,但合同具有相对性,张某不是电热水壶买卖合同当事人,不能主张返还价款的违约责任(2分)。另外,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只能择一主张(1分)。
7.(1)刘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陆小某所受损害应当由刘小某的监护人刘某承担(1分)。如果刘小某有财产的,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刘某承担(1分)o(2)在场老师陈某及时制止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用承担责任(1分)。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査绿色原则、环境侵权责任以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此条文是关于绿色原则的规定,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我国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的一个国情相适应。甲公司与乙公司排放未处理达标的废水,违反了绿色原则。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数个行为事先没有意思联络,但他们的单独行为在客观上共同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法律根据其损害的可分与不可分确定赔偿责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实施了污染河流的行为,且二者的行为都足以造成苏某的鱼死亡的损害后果,苏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环境侵权责任需要注意两点:(1)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2)在因果关系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
2.本题考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苏某作为该小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该小狗造成的赵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有过错与否。
3.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本案中,甲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赵某对该债券的兑付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甲公司不得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进行抗辩。
4.本题考査因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1241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时,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将氯气交由丙公司运输,丙公司即是氯气的管理人,丙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遗失一罐氯气,氯气因暴晒而泄漏致使多人中毒,管理人丙公司应对此承担无过错责任。甲公司作为氯气的所有人,在交由丙公司运输时,叮嘱丙公司罐内有剧毒气体,不能暴晒,不能遗失,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因而不用与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本题考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遭受工伤时的损害赔偿。首先,关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4条中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某为甲公司收账属于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刘某所受人身损害属于工伤。其次,关于工伤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甲公司未为刘某投保工伤保险,刘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请求甲公司支付与工伤保险金相等数额的补偿金。此外,刘某所受损害是因王某实施侵权行为所致,王某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刘某有权向王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该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受工伤保险金的影响。
6.本题考査合同的相对性以及产品责任。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电热水壶买卖合同的双方是刘某和丁超市,因此,请求返还电热水壶价款属于违约责任,只能由合同当事人刘某主张,而张某无权主张。电热水壶爆炸导致张某被烫伤属于产品侵权,即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责任系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张某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销售者丁超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品缺陷也同时构成违约,但是违约责任只能由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刘某主张。
7.本题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与遭受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民法典》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小某7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刘小某有财产的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刘某赔偿。《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在场老师陈某已及时制止,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1.(1)违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1分)o(2)可以(1分)。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他们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苏某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分)。
2.不正确(1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苏某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无过错为由抗辩(2分)。
3.不成立(1分)。兑付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分)。
4.丙公司承担(1分)。管理人丙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1分)。所有人甲公司叮嘱丙公司罐内有剧毒气体不能暴晒,已经尽到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连带责任(1分)。
5.(1)不正确(1分)。(2)刘某为甲公司收账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其受伤属于工伤,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工伤保险金(1分);因甲公司未为刘某购买工伤保险,刘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与工伤保险金相等数额的补偿金(1分);此外,刘某还有权向王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1分)。
6.张某请求赔偿医药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1分),请求返还购买电热水壶价款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1分)。张某作为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侵权责任,但合同具有相对性,张某不是电热水壶买卖合同当事人,不能主张返还价款的违约责任(2分)。另外,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只能择一主张(1分)。
7.(1)刘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陆小某所受损害应当由刘小某的监护人刘某承担(1分)。如果刘小某有财产的,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刘某承担(1分)o(2)在场老师陈某及时制止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用承担责任(1分)。
【法理透析】
1.本题考査绿色原则、环境侵权责任以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此条文是关于绿色原则的规定,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我国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的一个国情相适应。甲公司与乙公司排放未处理达标的废水,违反了绿色原则。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数个行为事先没有意思联络,但他们的单独行为在客观上共同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法律根据其损害的可分与不可分确定赔偿责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实施了污染河流的行为,且二者的行为都足以造成苏某的鱼死亡的损害后果,苏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环境侵权责任需要注意两点:(1)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2)在因果关系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
2.本题考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苏某作为该小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该小狗造成的赵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有过错与否。
3.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本案中,甲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赵某对该债券的兑付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甲公司不得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进行抗辩。
4.本题考査因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典》第1241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时,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将氯气交由丙公司运输,丙公司即是氯气的管理人,丙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遗失一罐氯气,氯气因暴晒而泄漏致使多人中毒,管理人丙公司应对此承担无过错责任。甲公司作为氯气的所有人,在交由丙公司运输时,叮嘱丙公司罐内有剧毒气体,不能暴晒,不能遗失,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因而不用与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本题考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遭受工伤时的损害赔偿。首先,关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14条中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某为甲公司收账属于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刘某所受人身损害属于工伤。其次,关于工伤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甲公司未为刘某投保工伤保险,刘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请求甲公司支付与工伤保险金相等数额的补偿金。此外,刘某所受损害是因王某实施侵权行为所致,王某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刘某有权向王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该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受工伤保险金的影响。
6.本题考査合同的相对性以及产品责任。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电热水壶买卖合同的双方是刘某和丁超市,因此,请求返还电热水壶价款属于违约责任,只能由合同当事人刘某主张,而张某无权主张。电热水壶爆炸导致张某被烫伤属于产品侵权,即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责任系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张某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销售者丁超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品缺陷也同时构成违约,但是违约责任只能由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刘某主张。
7.本题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与遭受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民法典》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小某7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刘小某有财产的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刘某赔偿。《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在场老师陈某已及时制止,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