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四卷
2022-07-23
【案情】
A校新建了一所学生宿舍,需要购买桌椅等家具,便在报纸上登载了招标公告,甲公司看到后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经过学校开标、评标,最后评标委员会确定了甲公司中标,并向甲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甲公司于4月30日前来学校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及早生产货物,以防到时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家具。甲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为了提前准备这批家具便于4月6日向兴隆家具厂发出了传真,载明了自己要购买的家具种类、数量、质量、价款要求,并要求兴隆家具厂在4月9日之前告知自己能否接受该条件。兴隆家具厂于4月7日发出电报称:“同意你公司的订货条件,我厂尽快安排生产。”由于投递员的失误,该电报于4月10日才到达。在此期间,兴隆家具厂的经理张某乘长途公共汽车出差,在车上被小偷用刀扎伤,无法管理公司的生产,于是便和长城家具厂商议由其代自己生产这批货物,长城家具厂同意,兴隆家具厂将该消息通知甲公司,甲公司不同意该安排。于是甲公司又于4月12日向乙、丙两家家具厂发出传真,载明所需家具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款,乙厂接收到传真后于4月12日向甲公司去电称可以接受该条件,于是甲公司便于4月13日向丙厂去电称撤销之前所发传真,但丙厂已于4月12日向甲公司发出接受其购买条件的传真。4月20日,甲公司从乙厂购进一批家具送到了A学校,A学校接受了该批货物后,发现市场上卖的家具价格更便宜,便要求甲公司将送来的家具拉走,并声称由于双方还未签订合同,所以甲公司4月30日也不必过来签订合同了。
【问题】
1.A学校在报纸上登载招标公告的行为、甲公司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的行为和A学校确定甲公司中标的行为分别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3分)
2.A学校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分)
3.兴隆家具厂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分)
4.若4月6日甲在向兴隆家具厂发出传真之后,随即发现有一家条件更优的昌隆家具厂,于是马上向兴隆家具厂发传真要求撤销此前向其发出的要约,则该撤销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分)
5.甲公司撤销其于4月12日发给丙厂的传真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分)
6.针对兴隆家具厂将其生产任务转给长城家具厂的行为,甲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3分)
参考答案
暂无
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
1.A学校在报纸上登载招标公告的行为是要约邀请(1分)、甲公司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的行为是要约(1分)、A学校确定甲公司中标的行为是承诺(1分)。
2.成立(1分)。甲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A学校接受,所以A学校与甲之间的合同已成立(2分)。
3.成立(1分)。兴隆家具厂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1分),且按通常情形可到达甲公司,是由于其他原因而迟到(1分),而甲公司未通知兴隆家具厂不接受该承诺,所以该承诺仍有效,兴隆家具厂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1分)。
4.无效(2分)。因为甲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得撤销(2分)。
5.无效(2分)。因为该行为已过要约的撤销期间而无效(2分)。
6.兴隆家具厂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1分),甲公司有权行使合同的解除权(2分)。
【法理透析】
1.以招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一般有三个主要阶段:招标、投标和定标。招标是指某人为订立让他人为自己履行特定义务的合同而将订立合同的愿望及基本要求公之于众或者通知有能力履行该义务的数个当事人,以便使他们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愿望、履行合同的方案及可接受的合同条件。由于其目的在于诱使更多的人提出要约,以便在其中选择最佳的缔约当事人,且标书不具备合同成立所要求的内容确定和完整这一特征,所以,招标行为是要约邀请。投标是指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包括合同成立所需要的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因其直接向招标人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并且含有合同成立所要求的内容特征,故应为要约。定标是指招标人对所有投标者进行公开评定,对于被评为最优的投标人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定标是承诺,即与被评定为最优的投标者订立合同的行为。
2.《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釆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釆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即使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且对方没有拒绝该履行,则合同仍然成立。本案中,虽然甲公司还未与A学校签订书面合同,但是甲公司根据该通知书向A学校送去了合同中要求的货物,且A学校接受了该履行行为,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甲公司与A学校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3.《民法典》第487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也就是说,及时发出的承诺因传递迟延而逾期的,应为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拒绝。本案中,兴隆家具厂发给甲公司的电报虽然晚于甲公司要求的时间到达甲公司,但该电报确是在承诺期间内发出的,且如果不是投递员的失误可以在承诺期间届满前到达甲公司。而甲公司收到该承诺后,没有向兴隆家具厂表示该要约已过承诺期限而不接受的意思,所以该承诺仍然有效。根据《民法典》第483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兴隆家具厂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
4.《民法典》第476条第1项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向兴隆家具厂发出的要约中要求兴隆家具厂在4月9日之前告知其决定,也就是说,4月9日是兴隆家具厂的承诺期限,甲在4月9日之前应等待兴隆家具厂的承诺。因此,根据《民法典》第476条第1项的规定,甲的要约不得撤销,其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
5.《民法典》第47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甲公司欲撤销其发给丙厂的购买要约,但是其撤销通知是在4月13日到
达丙厂的,而丙厂在4月12日已经向甲公司发出了接受甲公司购买要约的承诺,所以,甲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是在承诺作出后到达受要约人的,该通知并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
1.A学校在报纸上登载招标公告的行为是要约邀请(1分)、甲公司将投标书发给A学校的行为是要约(1分)、A学校确定甲公司中标的行为是承诺(1分)。
2.成立(1分)。甲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A学校接受,所以A学校与甲之间的合同已成立(2分)。
3.成立(1分)。兴隆家具厂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1分),且按通常情形可到达甲公司,是由于其他原因而迟到(1分),而甲公司未通知兴隆家具厂不接受该承诺,所以该承诺仍有效,兴隆家具厂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1分)。
4.无效(2分)。因为甲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得撤销(2分)。
5.无效(2分)。因为该行为已过要约的撤销期间而无效(2分)。
6.兴隆家具厂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1分),甲公司有权行使合同的解除权(2分)。
【法理透析】
1.以招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一般有三个主要阶段:招标、投标和定标。招标是指某人为订立让他人为自己履行特定义务的合同而将订立合同的愿望及基本要求公之于众或者通知有能力履行该义务的数个当事人,以便使他们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愿望、履行合同的方案及可接受的合同条件。由于其目的在于诱使更多的人提出要约,以便在其中选择最佳的缔约当事人,且标书不具备合同成立所要求的内容确定和完整这一特征,所以,招标行为是要约邀请。投标是指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包括合同成立所需要的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因其直接向招标人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并且含有合同成立所要求的内容特征,故应为要约。定标是指招标人对所有投标者进行公开评定,对于被评为最优的投标人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定标是承诺,即与被评定为最优的投标者订立合同的行为。
2.《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釆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釆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即使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且对方没有拒绝该履行,则合同仍然成立。本案中,虽然甲公司还未与A学校签订书面合同,但是甲公司根据该通知书向A学校送去了合同中要求的货物,且A学校接受了该履行行为,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甲公司与A学校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3.《民法典》第487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也就是说,及时发出的承诺因传递迟延而逾期的,应为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拒绝。本案中,兴隆家具厂发给甲公司的电报虽然晚于甲公司要求的时间到达甲公司,但该电报确是在承诺期间内发出的,且如果不是投递员的失误可以在承诺期间届满前到达甲公司。而甲公司收到该承诺后,没有向兴隆家具厂表示该要约已过承诺期限而不接受的意思,所以该承诺仍然有效。根据《民法典》第483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兴隆家具厂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
4.《民法典》第476条第1项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向兴隆家具厂发出的要约中要求兴隆家具厂在4月9日之前告知其决定,也就是说,4月9日是兴隆家具厂的承诺期限,甲在4月9日之前应等待兴隆家具厂的承诺。因此,根据《民法典》第476条第1项的规定,甲的要约不得撤销,其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
5.《民法典》第47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甲公司欲撤销其发给丙厂的购买要约,但是其撤销通知是在4月13日到
达丙厂的,而丙厂在4月12日已经向甲公司发出了接受甲公司购买要约的承诺,所以,甲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是在承诺作出后到达受要约人的,该通知并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