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级经济法
2008-07-06
甲、乙、丙三人于2007年9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的出质行为需要经过乙和丙的一致同意
参考答案
A, C,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出质的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知识点进行考核】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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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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