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2015-10-06

2006年4月,甲工程监理公司与乙大学协商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内容为乙大学宿舍楼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按5万平米计(依竣工结算实际面积计算调整),监理费共计60万元,在2006年6月底前支付监理费的50%,其余费用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实际面积调整监理费用,一次性结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事件:2006年7月,乙大学为保证2007年6月1日投入使用。要求施工单位2007年5月15日前完工,并指示甲工程监理公司督促施工单位缩减混凝土构件的支模时间,以节约工期。
【问题】
1.甲工程监理公司与大学签订监理合同程序是否合法?
2.乙大学要求缩减支模时间的做法是否正确?建工程监理公司应如何处理?
3.结合本案例分析监理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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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签订监理合同程序不合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3号令)第7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因此,本案例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程序投标,中标后依法签订合同。
2.乙大学的做法不正确。监督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监理单位的法定义务。甲工程监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等法律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对于乙大学发布的缩减混凝土构件支模时间的错误指令,甲工程监理公司应当拒绝,并要求其改正。
3.结合本案例,在监理合同的管理中,首先要审查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作为监理合同的主体,监理人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为了避免监理合同的签订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而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或非招标方式选择正确的签订方式,确保监理合同的有效性。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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