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2015-10-06

2012年7月,A市甲招标代理机构公司与乙国有建设单位签订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由甲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乙建设单位H办公楼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H写字楼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千米,总投资约60亿元。2012年8月,甲招标代理公司与乙建设单位又就H办公楼工作招标代理事宜签订了《建设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文件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作了约定,约定乙建设单位向甲招标代理公司另外支付编制招标控制价文件的酬金,酬金按中标价的1.8‰计取。在H办公楼工程招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在监理评标过程中,因实质性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甲招标代理公司重新组织监理招标。
事件2:在施工招标过程中,因乙建设单位确定的招标控制价过低导致流标,为了确保后续招标顺利进行,乙建设单位要求第二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事件3:在施工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一名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因食物中毒住院,招标代理公司按照其他四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确定丁施工单位中标。
【问题】
1.事件1中,甲招标代理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具体依据是什么?
2.在事件2中,乙建设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具体依据是什么?
3.试分析招标代理公司在事件3中的做法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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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甲招标代理公司的做法正确。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该暂行规定第27条同时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第23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以者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本项目应先经“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用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2.乙建设单位的要求合理。本项目招标人为国有企业,属于国有资质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应当公开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到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招标代理公司在事件3中的做法不正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2款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审评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事件3中招标代理公司按照其他四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确定中标单位的做法错误,应当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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