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犯罪的某些特定情形,尽管行为人及其辩护人有进行无罪之辩的空间,但这不等同于此类情形下行为人不面临刑事法律风险。易言之,一旦办案机关认定行为人有犯罪嫌疑,乃至采取刑事侦查措施和/或强制措施,刑事法律风险就已经发生,即便行为人最终依据事实和法律得还清白,也难免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或不便。再者,即便相关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排除构成行政违法,进而行为人仍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同时,我们注意到,在司法实务中,仍大量存在不问行为人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而是简单地“套用公式”,即只要被指控的行为系《条例》所规定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且犯罪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就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例。
鉴于此,我们建议市场主体高度重视最高司法机关加大对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犯罪打击力度的决心和态势,并相应地梳理业务流程、合法合规经营。同时,我们将持续关注司法机关对于该类案件的政策和实务走向。当发生相关法律风险时,我们将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依据相关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具体案情和在案证据,采取最适当的辩护策略,控制刑事风险的扩大及蔓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